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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辉:尽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2014-09-02 08:29:05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李画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陈文辉在“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与核保险发展”研讨会上提出:
尽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本报记者 李画

8月13日正式发布的《国务院新皇冠体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时隔半个多月,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提出,中国核共体要在保监会和财税等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支持下,尽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核保险对国家核电发展的保障作用。

陈文辉是在中国核保险共同体9月1日举办的“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与核保险发展”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的。陈文辉还提出,核共体要为完善国家核损害赔偿体系提供支持,并建立核共体核损害赔偿巨灾应急管理机制。

中国核共体成立于1999年9月2日,15年来,成员数量从成立时的5家增长到现在的25家。中国境内业务每一危险单位净承保能力已增长到约9亿美元,位列世界第3位。目前,中国核共体提供的核物质损失一切险保单是全球核保险领域保障内容最全面、保险限额最高的品种之一,单张保单最高限额达20亿美元,当前为价值约3000亿元的核电财产提供了保险保障。

缺位已久的核损害赔偿立法机制有望破题。在本次研讨会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透露,核安全法有望在5年内出台,核损失赔偿将与核安全法合并立法。

目前我国大陆投入运行的核电机组20台,总装机容量1800万千瓦,在建核电机组28台,装机容量3068万千瓦,无论是运营增量还是在建规模,均居全球首位。制定核损害赔偿法也是国际社会发展核电的通行做法,绝大多数有核国家都有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相比而言,我国尚无针对核损害赔偿的立法,这与我国核电发展的形势极不适应。

核损害赔偿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核损害破坏性大,危害持续时间长,损害范围广,尽管缺乏法律支撑,但国务院相关文件对核损害作了明确规定。

2007年的《国务院新皇冠体育: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核电站运营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其他运营者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8亿元的财政补偿。

核损害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标准。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总经理左恵强向记者介绍,核损害保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质损失,另一类是第三方责任。前者是对核电站自身的财产保障,后者是对电厂之外第三方的保障。一般而言,国际上核电站建成后会强制投保,否则无法拿到运营资格。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对保险的要求是一个行政批复。但从实际操作看,核电厂都将保险视为一个强制性的约束,现在运营的核电站都买了核保障。

“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核电厂对第三方承担3亿元限额的责任,这个额度有些偏低。”左恵强说,如果核电厂第三方责任承担过低,一旦发生事故,与国际标准都不匹配。他建议,与国际社会做一些对比,去研究限额能不能提高、提高到什么程度、需不需要法律介入等问题。当然,额度提升会带来更高的保费支出。

为适应核电行业新发展形势,中国核共体主席、中再集团董事长李培育对核共体提出要求,如继续拓展核保险的承保范围和保障深度,致力于为核电工业提供全产业链、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险服务。再如,目前我国新建的AP1000、EPR等第三代核电机组在全球尚无运营经验,核共体要加快研究,为第三代机组的运行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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