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吕红星
把民生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新皇冠体育: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时隔8年,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新皇冠体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险业“新国十条”)正式发布。对比这两个《意见》,“新国十条”亮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绪瑾:我认为,“新国十条”与2006年的 《国务院新皇冠体育: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相比,在很多方面存在亮点。
首先是市场背景不一样。“新国十条”强调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保险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重要作用;而2006年的《意见》则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其次,二者的理念也是不一样的。“新国十条”强调的是政府要发展保险业,政府的作用在“新国十条”中随处可见,尤其是政策支持;而2006年的《意见》则要差得多。
第三,“新国十条”比较重视民生,强调要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新国十条”还提到了社会治理体系(如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灾害救助参与(如巨灾保险等)、“三农”保险等领域的保险,可以说是非常全面。
能够完成2020年既定目标
中国经济时报:“新国十条”提出,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要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要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根据目前的保险业发展水平,有专家认为这是保险业的“大跃进”,按照目前保险业的发展将很难达到。对此,两位专家的观点是?
田辉:“新国十条”中设定的目标当然是雄心勃勃的。2013年年底数据显示,我国保险深度为3.03%,保险密度为1265.67元/人 (209.1美元/人);2011年年底全球平均保险深度为6.6%,保险密度为661美元/人。“新国十条”设定的目标意味着到2020年我国保险市场普及度相比目前有显著提升,接近2011年全球平均水平,未来7年我国保险市场保费收入至少要以16%以上的年均增速发展,2倍于GDP的目标增速。换句话说,这意味着在我国宏观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的时期,保险市场仍然要保持高速增长态势,这当然是很具有挑战性的目标。
不过,也并不能由此断定是“大跃进”,因为在“新国十条”之前,保险业尽管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其独特的功能其实并没有充分发挥,发展潜力十分巨大。比如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作用极其薄弱。如果在“新国十条”精神指引下,在保险业定位高远、作用途径大为拓展的条件下,在政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上述目标并非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王绪瑾:我认为,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是完全可以达到的,而且不仅会达到,还可以超过。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基于以下四个理由:
第一,我们知道,保险业和资本市场密切相关。未来资本市场是比较乐观的。一个稳健的资本市场与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是互相促进的。国际经验表明:一个稳健的资本市场,必有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做后盾,因为,保险投资是资本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机构投资者,是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保险业不发展,资本市场就别想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资本市场也是保险业投资盈利的重要来源。从经济发展来看,近几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发展迅速,且保险业的发展要远快于GDP发展。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经济发展促使保险费用增加,保险费用增加则会加快资本市场资金来源,资本市场资金来源加快则会使资本市场稳定,而资本市场稳定则会进一步导致保险业盈利增加。
第二,社会对保险业的重视程度在逐年增加,这会使个人保险意识提高。例如,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政府原本承担的一部分责任会交给市场,由市场来完成,同时提供政策支持,而这会大大促进保险业发展。
第三,社会保障体系将会逐步理顺,这将为商业保险发挥补充作用提供了空间,也将为国民感知保险的优越性创造条件。
第四,宏观经济形势的向好,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需求。国际经验表明,当一国人均GDP为1000到10000美元时,该国保险业将是加速发展期。
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应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新国十条”的重要内容。“新国十条”提到要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刚刚发生的鲁甸地震提醒我们,巨灾保险制度要加快建立。当前,我国商业保险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巨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哪些重大挑战?
王绪瑾: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因发生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可以这样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巨灾保险制度。几年前,有关政府部门试图实施巨灾保险方面的规定,但最后没有了下文。
我认为,巨灾保险制度的挑战主要还是政府理念上的问题。政府要正视巨灾保险,要认识到巨灾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现在就是政府能不能下定决心的问题。
但是,巨灾保险制度应该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引入竞争机制。不要强制执行,要有在税收、费用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白彦锋:商业保险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中作用重大。但是,自然灾害具有危害大、范围广等特点,很多时候会超出商业保险的风险分散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财政助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推广运用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所谓“PPP模式”,也称“公私合营模式”,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既为民间资本拓展了投资渠道,又减轻了政府财政投入压力,提高了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是一举多得之举。从这种意义上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倡导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发展思路上也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也是这种思路的进一步延伸,同时也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压力、推进现代财政制度构建。
田辉:目前,商业保险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十分薄弱,相比财政资金、甚至于社会捐赠而言,并不算有效的灾害管理手段。一个例证是,自然巨灾发生后,我国相关的保险赔偿比例平均不到3%,远低于30%左右的发达国家水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新国十条”也将巨灾保险正式作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加以推进。不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容易的事情。最主要挑战在于:如何在巨灾保险制度中建立有效的政府和市场合作关系。我们知道,之所以称之为巨灾保险,是因为地震、台风等风险发生频率低但强度大,商业保险市场无力单独承保,必须政府参与。
只有政府积极介入的保险制度才叫做巨灾保险制度。那么,政府以何种形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以保费补贴方式还是再保险方式?或者二者皆有?政府支持的险种应覆盖什么样的巨灾风险?应以保障人身伤害为主还是住房等建筑物为主?巨灾的救助责任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是否给予转移支付?是否采用强制投保的方式?这些问题有些看似是技术层面的,但答案实际上都取决于政府和市场的职能应如何界定这一关键主题。云南的巨灾保险制度之所以迟迟未能建立,也与对这一主题的认识未能达成一致直接相关。
“新国十条”为“减税养老”创造了条件
中国经济时报:“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到将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这是否意味着我国酝酿已久的“减税养老”将正式实现?
白彦锋: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1991年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
经过二十多年发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大部分城镇就业人群,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则比较缓慢。
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 《新皇冠体育: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新皇冠体育: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即《新皇冠体育: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田辉:这肯定意味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会加快落地。实际上,已经有保监会领导表示,将在2015年内启动这一险种试点。我们知道,根据国际经验,税收递延是商业养老保险相比银行储蓄等其他退休收入积累方式的一个显著优势,我国恰巧缺乏凸显这一优势的政策环境。“新国十条”实际上弥补了这一缺口,并创造了一个更具权威性的政策空间。
王绪瑾: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通俗来说,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提取保险金时再交税的方式,实质上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到将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这是推迟纳税,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减税养老”。几年前,上海就已经开始了试点,现在全面推广,应该说是个水到渠成的问题。“减税养老”能不能实现,关键是要看税收政策优惠能否兑现。
大力拓展保险职能
中国经济时报:“新国十条”还特别关注到了民生领域,不仅提到了农产品价格保险和食品安全强制险,还提到了医疗责任、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重点,甚至还提到了“演艺责任险”、“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这些保险都有哪些潜在好处?
田辉:这些新型险种都意味着保险职能的拓展,包括保险的应用领域和业务边界的拓展,某种程度上象征着 “无人不保险、无物不保险、无事不保险”。保险不再是简单的损失补偿工具,而成为更重要的宏观改革配套工具,使得改革更顺畅地推广,也使得广大民众受益。例如,农产品价格保险将成为生猪、棉花等农产品价格改革的配套手段;医疗责任保险将成为新医改进程中的重要配套措施;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也会成为普惠金融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王绪瑾:前面已经提到,“新国十条”非常关注民生领域,这是一大亮点。如果食品安全不实行保险,那么当消费者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如果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守信用,则消费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而如果有食品安全强制险,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部分或全部责任就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便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化解社会矛盾。
所以说,民生领域的这些保险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了解你自己”是首要原则
中国经济时报:针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如何不被欺骗误导的问题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市场监管方面和个人预防方面,有哪些很好的建议?
王绪瑾:我认为,无论是对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来说,信息不对称应该是双方面的。不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不对称,同样,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来说,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在这一点上,《保险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很清楚。
新皇冠体育: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法》同样有明确规定。一是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督促保险公司尽快承保,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收取保险费后、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二是细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防止保险人随意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三是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四是明确非保险术语的解释规则。五是正确认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六是明确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解决理赔难问题。七是排除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设置索赔障碍。
田辉:加强消费者保护是监管机构首要的责任。监管方面主要着重于两点,一是加强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手段包括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建立有效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并将消费者投诉与监管措施相挂钩,一旦保险机构遭受的投诉过多,就会遭受相应惩罚,例如限制业务拓展等,反之,投诉少也有相应奖励。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向消费者充分揭示风险。例如,对于互联网保险销售,必须满足与线下渠道类似甚至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以简单、易懂的语言务必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拟购买保险产品的隐含风险,而不止关注收益。
对消费者个人而言,投保前学习一些保险常识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必须充分了解,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用于理财、保障等目的,但保险又是不同于银行储蓄、证券基金等那样的纯理财工具,具有特殊性。比如提前退保时有高额的费用折扣,出险时必须满足特殊的理赔条件要求,有一些风险属于免赔条款之列等。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投保需求,经过适当比较,确定投保险种以及保障金额,切忌盲目投保。
总之,个人在进行任何金融决策时,“了解你自己”都是首要原则,不管投保还是买股票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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