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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八条福州版公布 家庭购买首改房认定为首套房

2014-09-23 09:18:28来源:新华网作者:记者 刘丰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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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9月22日电 闽八条出台一个多月后,福州版细则昨日正式落地。这份《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皇冠体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取消住宅限购措施。该细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记者注意到,福州版细则大部分沿用了闽八条的条款。但闽八条中提到的落户政策、学区房套数认定等新规定在福州版中不见了。

  这些条款和闽八条一样

  全市范围内取消限购

  福州版细则中明确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还清贷款的二手房不纳入套数认定

  福州版细则明确,对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予以切实保障。

  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第一次以市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成年子女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

    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首改房)是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

  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居民家庭拟购买住房(含二手房)是否符合首套房条件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认贷”不再看贷款记录

  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这些优惠不见了

  闽八条落户政策福州或不执行

  闽八条曾强调:“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所在城镇落户”。而今日公布的福州版细则中没有提及落户政策。

  记者从福州多家二手房机构了解到,目前市场上公布的二手房房源基本都会注明是否可以落户。按照目前的政策,如果一套二手房此前已经落过外地户口,那么新的异地购房者则无法再落户。

  学区房不再属于首改房

  闽八条中提到,“所谓的首改房,即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此次福州版细则却只字不提学区房。

  据了解,闽八条中对首改房的认定比较模糊,而福州版细则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只提到“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

  (新华网记者 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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