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画
长期游离于日常监管之外、存在较突出风险隐患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将迎来保险监管机关的间接监管。近期,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划出“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的监管红线。
保监会所称共享服务类子公司,主要指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公司。《暂行办法》规定,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还应符合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类成员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集团的成员公司、拟投资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主要为该保险集团提供共享服务。
“投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的门槛相对较低,因此这类被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大量存在,而且由于是非保险主业,保险公司对这类企业的管控又相对薄弱。”一位保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士对记者说,共享服务类子公司的主业是服务于所属保险公司,但近两年有向行业外扩展业务的趋势。
《暂行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暂行办法》重点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五类行为:一是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二是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控,三是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四是向非保险子公司的外包,五是与非保险子公司的防火墙建设。同时,《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逐步完善自身和非保险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
除了共享服务类公司外,《暂行办法》的监管对象还包括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综合经营大势所趋,保险公司越来越多持股其他金融机构。因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中的金融类子公司,均由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对此,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在总则明确了间接监管的模式,同时在具体章节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应要求,对信息披露作了规定,并明确了金融监管协调的有关安排。
一位保险公司法律合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信实施《暂行办法》不会对目前保险公司经营造成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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