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其他行业,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监会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这类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鉴此,《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间接监管模式,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进行全面监测,切实防范风险传递,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的适用对象涉及两个层面:第一,保险公司的适用范围。《办法》对所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且不因资本属性不同而区别对待。第二,非保险子公司的覆盖范围。各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都属于《办法》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承担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公司,三是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四是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三、《办法》为何采取间接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中的金融类子公司,按行业性质分别由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实业企业不经营金融业务,依法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不具备对非保险子公司提出监管要求、进行直接监管的权限。但为满足全面覆盖保险公司风险、防范风险传递的需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渠道获取信息,并通过对保险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间接实现监管目的。鉴此,《办法》在总则明确了间接监管的模式,同时在具体章节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应要求,对信息披露作了规定,并明确了金融监管协调的有关安排。
四、《办法》的监管重点有哪些?
《办法》重点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五类行为:一是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二是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控,三是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四是向非保险子公司的外包,五是与非保险子公司的防火墙建设。同时,《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逐步完善自身和非保险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
五、《办法》关注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有哪些考虑?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为整合内部资源,将传统上由保险公司全流程运营的一些内部职能,以子公司模式进行专业化、独立化经营,形成了一批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该类公司游离于日常监管之外,将使保险公司的运营核心去监管化,存在较突出的风险隐患。鉴此,《办法》对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给予了重点关注,规定了投资该类公司的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应属于保险集团成员,二是保险集团内的保险公司均应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三是该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主要为保险集团提供服务,四是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应当满足的条件。同时,《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并报送以下材料:一是《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送的材料,二是共享服务方案、风险隔离机制以及消费者保护措施等。
六、《办法》如何实施有效监管?
《办法》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按照非保险子公司与保险业务的紧密程度,以及金融监管的覆盖状况,对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各类非保险子公司的行为分别采取审核、备案、报告等不同等级的监管规则,努力实现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的无缝监测。同时,《办法》明确,保监会将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等,积极开展与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对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全面掌握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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