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保险公司开展第二轮自评测试。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的“免疫系统”和“反应系统”,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也是偿二代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内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是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综合作用的结果。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定期评估,识别和衡量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方面的控制风险,并对控制风险提出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既可以全面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又可以为保险公司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提供资本激励。
首先,《征求意见稿》在整合保监会现有相关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监管要求,建立了对偿付能力控制风险的评估机制,明确了计量方法。保监会将从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两方面,每年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次监管评估,具体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基础和环境、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识别和计量公司的偿付能力控制风险。
其次,《征求意见稿》通过对偿付能力控制风险计提资本要求,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挂钩,即对风险管理能力差的公司提高资本要求,对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公司降低资本要求,从而将外部的偿付能力监管与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为保险公司不断健全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激励。根据《征求意见稿》,风险管理能力得分高、控制风险低的保险公司,可以享受到最高10%的最低资本减幅;而风险管理能力得分低、控制风险大的保险公司,其最低资本要求的增幅最高可达40%。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自评测试结果和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前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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