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22日讯 泉州市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进城落户农民还将逐步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放弃土地承包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进城落户人员,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日前,泉州市出台《泉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泉州市将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记者获悉,目前泉州市仍存在城镇格局小、散、弱的现象,城镇中尚有众多存量低效建设用地有待开发利用。此次规划,提出了城镇化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资源环境等4个方面17个发展目标,并将逐步优化“中心城市—次中心城市—县城—中心镇—一般建制镇”的城镇规模体系。
有合法稳定住所 即可落户居住地
就市民最为关注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泉州市将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具体而言,泉州市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泉州市将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在自愿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及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
按照设想,今后,有合法稳定住所,稳定居住一定年限,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随迁家属,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允许一定时期内 保留“三权一政策”
在享受的公共服务权益方面,对市域内由农村人口转为城镇户口的人员,泉州市将允许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用地收益权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待遇将实现无差异。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当地普惠性学前教育。
与此同时,常住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也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并逐步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拓展。
此外,记者获悉,石狮、晋江将探索以居住证为载体,为不愿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政治权利提供机制。
放弃宅基地使用权 可优先安排保障房
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则是此次规划的一大亮点。泉州市将逐步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放弃土地承包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进城落户人员,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未来也将纳入保障房范围,对居住证持有年限不足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廉租房政策,对持有居住证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人口和企业急需人才,可以享受限价房政策。
相关部门还将探索外来人口同等享受购房按揭贷款及适当放宽公租房套型面积标准和申请条件的具体办法。
今后,农业转移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将集中建设住宅类或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探索园内企业出资、园区管理机构组织代建,按企业投资比例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模式。旧城改造后的居民空置住房,也将探索纳入保障房供应体系。
中心城市周边小城镇打造“卫星城”
发展特色小城镇,也是未来的一大方向。根据规划,今后,中心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将统筹配套发展,打造成为“卫星城”。
卫星城,即在大城市外围建立的既有就业岗位,又有较完善的住宅和公共设施的城镇,是在大城市郊区或其以外附近地区,为分散中心城市的人口和工业而新建或扩建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城镇。
具有特色产业、生态魅力、历史文化积淀的小城镇,则拟发展成为各具魅力的特色镇。若干区委条件好、吸纳人口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小城镇,则实施扩权强镇改革,培育为“小城市”。
未来,县一级政府还将把一定的公共服务资源和上级分配的资源直接服务于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中心镇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小公园、小广场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建设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