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建保险业近日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车辆损失全责方怠于请求赔偿案件处理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有效缓解车险无责方与全责方因“怠于请求”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明确了“怠于请求”理赔案件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及赔付处理顺序。
办法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明确“怠于请求”理赔案件的适用范围,将事故责任明确、仅涉及车辆损失及属全责方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列入处理范围;其次,明确“怠于请求”的认定标准,全责方不按约定时间进行查勘定损或全责方在承保公司催办理赔手续期间不配合理赔的,均可认定为“怠于请求”;最后,明确赔付处理顺序,规定在全责方“怠于请求”的情况下,无责方可直接向全责方承保公司提出索赔,若全责方未投保或损失超出责任限额的,由无责方承保公司进行赔付,并有权向全责方追偿。
(傅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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