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1月6日电(记者 陈弘毅)近年来,我国不少地区农村公路出现“重修路、轻养护”的情况。由于养护资金紧张、人员设备不到位、定损效率低等原因,公路无法得到及时修缮,存在诸多隐患,不少群众怨声载道。
记者日前在革命老区闽西龙岩采访发现,该市上杭县为了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问题,从2010年创新引入市场机制,试水“农村公路综合保险”。4年来取得了较好效果,正在逐步推广,但也存在不少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
--“政府买单”引入市场机制 农村公路有了保险
福建龙岩交通运输局局长邓振春告诉记者:“在现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下,上级下拨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较低,而县、乡、村三级财政要筹集解决的农村公路养护和水毁工程修复缺口资金相当大,因此,如何解决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成为农村公路养护的主要瓶颈。”
上杭县长谢海波告诉记者,仅是2010年6月的一场洪灾,就造成该县农村公路水毁损失5200多万元,由于修复资金迟迟不到位,严重耽误了抢通进度,沿线群众意见很大。
为解决农村公路养护和水毁工程修复资金难题,2009年,该市上杭县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上杭支公司共同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综合险保险机制,2010年正式试水“农村公路综合保险”。
一是明确保险范围和理赔办法。上杭将全县1500公里农村公路向保险公司投保,理赔范围包括路面、路基、边坡、涵洞、边沟、桥梁等受灾损毁修复、清理溜塌方等费用,基本涵盖了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的方方面面。总保额为17.6亿元,2011年起按照0.999‰的费率缴纳保险费176.44万元,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全部由县财政支出。保险期内,如果公路遭受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偿或以修复、重建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理赔金用于受灾道路的修复与重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千元至30万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
二是建立并完善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保险公司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制定相对专业人员负责农村公路受灾理赔,提供高效率的理赔服务。农村公路发生灾情后,保险公司理赔专员与交通局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勘查灾情,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出理赔依据和方案,经双方确认后,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确保受灾农村公路及时得到修复,保证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三是完善投保和理赔机制。2011年以来,上杭县和保险公司不断完善年度保险合同具体条款:理赔金直接赔付给受灾乡镇和县养护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得到提高,新保单规定每个乡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2万元,县道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5万元,基本能解决普通水毁灾害设施修复的资金问题;免赔额下降,针对农村公路线长、点多、面广的实际,为保证受损农村公路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新保单规定理赔的覆盖面变得更广;保险费提高,确保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综合保险机制缓解乡村道路养护压力
确保农村水毁公路得到及时修复,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上杭县交通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村公路综合保险理赔速度快,理赔科学合理,使得农村公路灾害性水毁设施能及时得到修复,灾害发生后,有的时候理赔员比乡镇干部更快一步赶到现场,重大自然灾害损失有了基本的资金保障。”
上杭多个乡镇党委书记向记者表示,农村公路综合保险实施后,修复水毁工程有了资金保障。“乡镇村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积极性和履行职责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明显增强,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太拔镇党委书记傅松英表示。
减轻了乡村财政负担,确保了资金合理调配。记者在保险公司看到一份出险记录显示,仅仅2010年,上杭农村公路就发生了多次较为严重的水毁灾情,全县共获赔四笔理赔金共100多万元,第一时间保证了公路畅通,大大减轻了县乡村资金负担。
2013年的一场台风,造成上杭乡镇普遍受损。邓振春表示,在损失程度各不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有了保险公司前期的数据采集,有保险公司直接和各乡镇确定损失情况,并以此作为理赔依据,保证了受损严重的乡镇得到的理赔资金多,最高达到12万元;而受灾程度较轻的乡镇获得的理赔款较少,保证了资金使用和灾情的匹配性。
节省了行政成本。灾情发生后,根据以前的做法,由各乡镇上报、交通部门现场数据采集、整理、确定损失、申请资金、领导审批、资金下拨等程序,一是必然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特别是发生大面积灾害更是如此,以交通部门现有的人力物力是无法满足的;二是行政部门所固有的不良习惯,会导致一些不良行为的产生,有时碍于人情造成资金不合理调配,真正受灾的乡镇村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甚至导致行政腐败;三是众多的环节也会导致衔接的问题,增加行政的时间成本。引入保险机制后,通过合同的约束,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优质快捷的保险服务,省去了本应该由行政部门完成的环节,节约了大量行政成本。
--“六位一体”继续完善相关机制
记者采访发现,农村公路保险制度已经在福建不少地方进行推广,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当地领导干部、保险公司认为,这一机制仍然有需要改进与完善之处。
优化公路的投保范围。对于一些使用频率低的、几年不出险的公路不进行投保,省下来的保费充实到一些使用程度高的公路上,从而增加保费。
进一步细化理赔标准,使之操作性更强,减少不必要的扯皮和纠纷,也使受灾乡村能够清楚明白能够获得多少理赔款项。
设置最低理赔额或理赔率。低于此标准的,有保险公司把相应的款项交由交通局作为基金,冲减来年的保费支出。同时,为了实现政府和保险公司双赢,对于连年亏损的情况,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与积极性。
探索理赔款项由现在的直接支付到乡镇一级拓展为直接支付到各行政村,并由行政村作为收益单元。
为了降低受损公路修复或抢通成本,尝试在社会上选择信誉好、价格优惠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修复或抢通的长期合作伙伴,如钩机、铲车的所有人,一旦发生灾情,由他们在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负责道路抢通,小额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加强理赔资金使用的监督,交通部门应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配合沟通,摸清理赔资金去向,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被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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