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皇冠体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推动我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促进保险服务业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区通过开展农业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关领域责任保险等项目,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区保险业还存在覆盖面不宽、渗透度不高、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利于应对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和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保险支持,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拓宽中长期直接融资渠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立足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要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基本原则,通过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改善民生、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力争到2020年,全区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
(一)发展多种形式农业保险。全面总结我区开办农业保险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和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机制。围绕全区农牧业产业化和涉农涉牧优势产业,稳步扩大列入中央财政补贴目录的农业保险覆盖面。围绕建设国家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稳步推进公益林保险,积极开展商品林保险,探索开展林下经济保险、经济林及林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开展草原火灾、旱灾、鼠虫害保险和羊群等动物气象指数保险。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产品,加快发展肉羊、肉牛、杂粮、苜蓿等我区特色农牧业品种保险业务。积极发展适应农牧民需求的农村牧区住房、农牧业生产工具、农牧业基础设施以及农牧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涉牧保险业务。鼓励开发农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型产品。
(二)建立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牧户通过共保经营、互保合作参加农业保险。健全各级政府农业保险工作组织体系。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网点业务辐射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为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保险销售和理赔等服务。加强农业保险与农业技术推广、气象灾害预报、防灾防损、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联动,强化部门合作,明确部门权利义务,健全保险协办机制,规范费用支付。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三)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针对我区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根据地域风险特点,探索对干旱、洪水、风雹、雪灾、森林草原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积极开展地震多发带的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统筹发展城乡医疗健康和养老保险
(四)健全养老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业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财政补贴和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失独老人养老保障新模式。开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落实好国家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五)完善医疗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定价机制和风险调节机制,鼓励各地区开展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形成覆盖全区所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三位一体的补充医疗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医疗、疾病、护理、意外伤害、失能收入损失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大力发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小额养老、健康、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将全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开展全区统筹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模式。
(六)创新养老、医疗健康公共服务模式。鼓励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养老、健康等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投资养老、医疗健康服务业,促进保险业与养老、医疗健康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提供养老经办服务,探索开发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养老保险服务。
四、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七)将责任保险纳入全社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强化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大力发展各领域责任保险,逐步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进一步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增强全社会抗御风险能力。
(八)建立健全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制度。总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经验,拓宽试点领域,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保险。以盟市为单位建立符合实际、相对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组织推动所有公立医院及大部分私立医院实现应保尽保,并逐步扩大到基层医疗组织。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等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快推广特种设备锅炉、电梯、起重设备、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研究建立符合地区特点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重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先行试点并逐步推广。全面开展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九)加大政策支持和部门推动力度。将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高危行业、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医疗责任、安全生产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将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纳入审验审批、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中。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在全区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火灾高危单位全面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开展社区治安综治责任保险和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群防群治保险工作机制。
五、积极拓展保险业服务功能
(十)创新服务小微企业方式。充分发挥保险工具增信作用,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加强政银保合作,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重点加大产品开发、风险管理与风险补偿等方面工作力度,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牧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各地区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超赔风险基金,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或奖励,支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农牧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一)拓展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领域。依托重点口岸和合作园区,鼓励保险公司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风险咨询、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积极争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高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标准,推进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推动发展进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融资功能。
(十二)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加快培育科技保险市场,积极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动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六、深化保险业改革创新
(十三)推进保险组织机构创新。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相关政策,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股或设立总部在内蒙古的保险法人机构。加快组建自治区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发挥保险法人机构的资金和人才聚集效应。积极引进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信用保险等专业性保险机构,争取和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丰富我区保险市场的主体和种类。引导自治区级保险分公司围绕自治区发展战略加强基层保险机构建设,扩大保险服务覆盖面。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专业自保等新型保险组织。吸引保险企业研发中心、培训中心、数据中心、后援中心等入驻我区。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
(十四)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发展模式,从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加大力度开发符合我区实际的特色险种。加大民族手工业和民族特需品领域保险产品研发力度。积极开发符合地区民族特色的保险产品,努力提供双语保单。鼓励保险机构集中优势资源,结合各领域、各地区保险市场特点,推出针对性、特色性的保险服务。加快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七、积极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十五)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地方重点项目建设。认真研究保险资金的特点、运作渠道和范围。优化投资环境,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搭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自治区经济建设沟通的桥梁纽带和投融资信息汇集共享的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吸引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自治区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八、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六)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等多元化解决机制,依法惩治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强化保险信息披露,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十七)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强化保险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九、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政策支持体系
(十八)强化政策保障。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地方立法。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在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突出的政保合作项目和保险创新业务给予支持和奖励。保险监管部门对创新试点的保险新业务、新产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引进或组建的保险法人机构或地区总部机构给予费用补贴,使高端保险管理技术人才享受自治区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吸引保险机构、人才、资金聚集。
(十九)加大财政补贴支持力度。切实改变财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环节,由向企业直接分配资金、项目变为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要全面落实财政支持农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品种和补贴范围。提高自治区和盟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积极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落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探索通过财政保费补贴方式建立对农村牧区低收入人群和城镇流动人口、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保障的新模式。落实首购(用)自治区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财政补贴政策。
(二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税收减免政策和对保险机构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政策。及时足额支付保险企业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定期研究解决当地保险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加强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积极推动全区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十二)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保险宣传,大力普及现代保险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扩大保险正面宣传,充分利用媒体举办保险专题或讲座,宣传保险的功能作用,营造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鼓励和支持区内高等院校开设保险专业和课程,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保险研究和教育培训服务。深入开展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五进入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