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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行政机关和保险行业沟通协作 推进平安河南建设

2014-12-04 09:05:05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王彤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深化司法行政机关和保险行业沟通协作 推进平安河南建设
——对话河南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弋振立

□本报记者 王彤

2014年11月21日,河南保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殿尧,与河南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弋振立,围绕国务院出台《国务院新皇冠体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一主题进行了对话。弋厅长对河南保险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发挥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省保监局产险处、法制处及省保险协会负责人和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基层工作指导处、法制处的负责人就医疗保险纠纷调解、保险业司法鉴定、《保险法》宣传等事宜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刘殿尧: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若干意见》,站在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首次提出了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概念。请结合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谈谈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的认识和看法。

弋振立:社会管理,国外称为“社会行政”或“社会政策”,其本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域和空间十分广阔,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提出要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今年,又出台《若干意见》,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亟待转型,政府有必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与创新。通过借助商业保险工具,政府把一些社会管理事务交给保险公司,能够发挥其在该领域的专业特长,政府也可以从管理成本高、效率低、不擅长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监督和宏观管理工作。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一定要认真落实《若干意见》要求,不断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加强保险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

刘殿尧:省司法厅倡导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矛盾纠纷,保险公司也正在尝试推行医疗责任险和环境责任险。近年来,省保险行业协会针对客户的理赔投诉和纠纷也建立了“保险诉前调解中心”和“保险社会法庭”,请问能否将人民调解组织与保险诉前调解相结合,进一步化解理赔矛盾,保障客户利益?

弋振立:近年来,行业性、专业性的矛盾纠纷呈多发态势。为适应矛盾纠纷化解的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要求,省司法厅持续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的探究,积极发展建设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741个,年调解矛盾纠纷上万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到将人民调解组织与保险诉前调解相结合,化解理赔矛盾,保障客户利益,从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来讲,我认为是可行的,可从以下方面来进行操作。一是参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险机构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专门受理调解有关理赔矛盾纠纷。二是保险诉前调解中心、保险社会法庭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有关理赔矛盾纠纷时,可以邀请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以特邀调解员的身份参加调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以上方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机构应当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刘殿尧:保险行业经常会面临车险中的交通人伤事故和寿险中的人身意外伤残、疾病等,理赔时的责任划分和认定是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司法鉴定具有权威性,能否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和保险理赔鉴定相结合,让理赔更加公正合理。

弋振立:司法鉴定的主要作用是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主要形式。如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等情况,对人身伤残程度或涉险财物的鉴定评估往往是保险理赔前的一个必要程序。司法鉴定参与保险理赔,在河南省已有多年实践。2008年,省司法厅与人保财险河南省分公司就进一步做好保险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司法鉴定工作联合下发通知,对规范保险事故中的伤残等级评定,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做出了相关规定。目前我省有206家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法医临床执业,可以进行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有2家保险公估类司法鉴定机构,可对涉险财物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具体到推进保险理赔更加公正合理,我有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省司法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监管,确保依法受理,严格程序,规范文书,确保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出具科学权威的鉴定意见。二是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开展涉保司法鉴定活动时,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不得有支付好处费、赠送礼物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执业的行为。三是搭建司法行政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协作交流平台,建立涉保司法鉴定协作交流机制,定期进行交流沟通,共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刘殿尧:随着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法的宣传日显重要。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普法宣传时能否加入《保险法》内容或针对保险行业高管组织专项法律培训?

弋振立:省司法厅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30年来,取得了为全社会所认可的丰硕成果。《保险法》作为保险行业重要法律规范,必须为全社会所学所知所守所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保险法》宣传教育的责任部门。省司法厅将积极协调省保监局开展《保险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可将《保险法》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六五”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增强公众保险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二是可配合保监局开展保险宣传月(周)活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保险法》,营造良好法治宣传氛围。三是可将《保险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全省领导干部、公务员法治讲堂中,纳入全省保险业高管人员培训课程,增强保险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四是可把《保险法》实施作为一项专项依法治理来抓。依法实施,依法规范,依法处理保险运行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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