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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范围

2014-12-11 08:53:19来源:新华网作者:记者 易永英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监会昨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据记者了解,该办法有望在年内正式发布,并由此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一份正式发布的监管文件。

  征求意见稿核心要点包括: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与区域,经营区域限制适度放开;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明确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等。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以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

  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国境内;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条件。

  除了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范围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要求是:保险公司应在相关网络平台 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如为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还应突出标明风险提示,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须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标注收益不确定性。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提出把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纳入监管范围,而且还规定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机构如造成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的,将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规,也将面临整改,拒不改正者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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