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存款保险支付需要信用保障体系配合
■本报见习记者 苏诗钰
“《存款保险条例》在2015年有望实施,但实施结果有待考证。”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院长谭雅玲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预测。
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今年11月3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就不断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近年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早已成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表示,“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成了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长远而重要的意义。”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大中小银行均适用50万元的限额保护,为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金融改革尤其是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同时,增加了个人和企业存款的安全性。
魏加宁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为推进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在有利于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同时,还有利于切实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谭雅玲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小额度存款的客户影响较大。由于小额存款客户本身经济实力不是很强,更需要保护制度的保障。该制度对银行经营安全性的提示较大,有助于客户改变原有银行存款的观念。
她同时表示,“存款保险支付和信用保障体系有直接联系,但我国的信用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实施的结果如何目前还无法确定。我国的金融改革大多是推广模式,如果改革的基础环境和配套条件不够完善,改革很难实现其应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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