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杜菲】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联合就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发布公告,要求保险公司在补充资本时,应同时将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偿付能力的重要途径。保险公司依靠发行债券补充资本行为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的双重严格监管。
公告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资本补充债券,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资格进行核准,并对资本补充债券计入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公告要求,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首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在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请中国保监会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公告同时显示,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3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公告还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并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提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及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
在资本补充债券存续期间,公告要求,发行人应当在规定时点公开披露上年年度报告、当年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相关审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同时,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向市场披露。
公告还规定,发行人在确保资本补充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情况下,可以对资本补充债券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至少在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满5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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