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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海水养殖保险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2015-01-28 08:54:42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特约记者 李敬伟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大连市政协委员蔡兴旭建议
建立海水养殖保险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本报特约记者 李敬伟

    在1月12日至16日召开的大连市政协十二次三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大连保监局局长蔡兴旭针对当前缺失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制约海水养殖业发展壮大的实际,呼吁建立海水养殖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灾害频发 需求迫切

    据蔡兴旭委员介绍,海水养殖业是大连市支柱产业,2013年实现产值237亿元,GDP占比达3.1%,但台风、风暴潮、浮冰等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大连海产养殖安全,海水养殖企业和散户迫切需要通过保险机制来分散风险。由于缺少行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保险机构对于承保海水养殖保险较为谨慎,多个领域海水养殖保险仍是空白。建立海水养殖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已经成为大连推广海水养殖保险亟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为满足海水养殖行业需求,大连保险业在国内创新开展了风力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试点首年为海水养殖企业提供了4亿元风险保障,保费收入2000万元,支付赔款3217万元,有效提高了养殖企业抗风险能力,受到了养殖企业欢迎。尽管大连风力指数型海水养殖保险试点已初见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保险责任不全面。保险责任只针对养殖企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风灾,而寒潮、赤潮、冷水团异常、病害等风险还没有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参保企业无法获得全面的风险保障。例如,獐子岛集团虽然参加了海水养殖保险,但遭受的冷水团异常灾害不属于保险责任,无法获得赔偿。二是保险覆盖面不足。参保企业目前还只有獐子岛集团一家,其他养殖企业、养殖合作社、养殖散户还没有参保。三是巨灾风险突出。与其他可保风险相比,海水养殖风险的区域性强、集中度高、损失金额大,保险机构无法通过扩大承保面来分摊损失,试点首年简单赔付率达到161%,一旦发生巨灾将使保险机构陷入巨亏。国外保险公司因巨灾损失倒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分散机制不健全

     与此同时,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还很不健全,保险机构虽然可以向国外再保险公司购买一定比例的巨灾风险保障,分散一部分风险,但仍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以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2014年购买的海水养殖保险再保险为例,一是风险敞口较大。对于赔付率在100%至160%之间的超赔责任,再保公司只承担50%责任,并且对于赔付率在160%以上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二是再保定价较高。受承保规模、经营效益、政策环境等因素影响,国内外愿意承接海水养殖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屈指可数,保险机构议价余地有限。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2014年海水养殖保险保费收入3300万元,购买再保险花费了2500余万元,保费所剩无几。即使是正常年景,保费也无法得到累积,白白流向国外。三是制约产品创新。国外再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要求保险机构严格约束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将勘验定损难度大、人为因素干扰大的灾害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

     建立多层分散机制

    基于近年来大连保险业在海水养殖保险上的创新突破及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蔡兴旭委员认为,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单靠保险机构自身力量,仅通过再保险方式,无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只有改善政策环境,发挥政府政策支持的辅助作用和财政支持的杠杆作用,弥补再保险不足,最终建立起多层分散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才能解除保险机构后顾之忧,降低经营成本,激励其积极主动作为,尽快研发风险保障全面的“一揽子”保险产品,全面提高海水养殖保险服务水平。

    蔡兴旭委员提出以长海县为试点,建立海水养殖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议。一方面,由市财政局和长海县财政局共同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