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二代释放的冗余资本溢额是未来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一个推力;而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上收益率的提高则是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的拉力
■王国军
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当今世界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而且越来越重要。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住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危机而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总体目标上是引导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在新的偿付能力规则下,行业总体上将释放出冗余资本,尤其是对于风险管理能力强,注重长期健康发展的公司,资本效率提升的效果都会很明显。
中国偿二代充分体现
新兴保险市场特征
偿付能力监管在现代保险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在世界各国不断得到加强。2003年,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中国保监会实质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07年年底,已经基本搭建起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在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意识到了保险监管中,特别是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改革成为各国的共识,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设风起云涌,其中尤以美国的BRC和欧洲偿付能力II的监管体系建设令人瞩目。
我国保险组织,特别是保险金控集团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业务多元化、投资全球化和风险复杂化的趋势,也迫切要求我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
2012年,中国保监会在对2003年以来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启动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并于2013年7月份出台了偿二代的建设规划。
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的17项监管规则,从发文之日起进入偿二代试运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按照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偿一代)和偿二代标准编制两套偿付能力报告,以偿一代作为监管依据。
中国偿二代在采纳国际通行的三支柱框架的同时,在风险分层理论、三支柱的逻辑关联、资产负债评估框架、寿险合同负债评估、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风险综合评级(IRR)、市场约束机制等多个方面,充分体现了中国新兴保险市场的特征,具有中国的原创性贡献。
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原则、监管框架、监管内容等方面都有很多改进。与此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新做法、体现了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新趋势,因而总体上更科学,更便于操作,更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多轮定量测试结果表明,中国偿二代是一套科学的监管体系,实现了预定的建设目标。
偿二代
助险资使用效率大幅提高
偿二代符合中国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改革思路。除了对保险市场本身的完善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之外,偿二代对资本市场也有着短期和长期的影响。
“风险导向”是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一个内核,和偿一代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在偿二代下,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资产和负债的认可方式、资本的分级管理、最低资本的构成和计量方式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这些不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业务开展的范围和种类,还直接影响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的额度,从而影响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数量与渠道。
偿二代的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和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可以更为科学地计量风险,缓解了一些优质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方面的压力,从而从第一代偿付能力标准下释放出大量的保险业冗余的资本。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初步测试,偿二代实施后,中国保险业的产险行业可释放约500亿元的资本溢额;寿险行业可释放约5000亿元的资本溢额。5500亿元资本溢额的释放给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动力。
这一冗余资本溢额的释放可以看做偿二代和偿一代切换过程中的短期资本效应;而未来长期的资本效应才是资本市场更值得关注的。
偿二代释放的冗余资本溢额是未来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一个推力;而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上收益率的提高则是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的拉力。一推一拉,在偿二代实施后,由于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造成的资本冗余被大量消解的情况下,保险业的资本使用效率也会大幅提高。
据初步测算,保险投资新政的进一步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切换和保险业可投资资金的迅速增加,2015年保险业可投资资金有望达到12万亿元的水平。
笔者认为,从更长的期限来看,在保险公司业务策略和预算领域和风险管理领域,偿二代的最低资本要求里明确提出了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也就是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高低来增加或减少资本要求,这将促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无论是金融风险管理能力、投资风险管理能力,还是一般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都会大幅增加保险公司投资的额度和效能,从而促进保险业本身和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