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宫伟瑶】3月30日,中国保监会官网公开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征求意见。
相比于2011年保监会所发布的《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有几处较为显著的变化,比如当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转存其他银行或到期变更存款性质时所提供的材料之一,由原来需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变为“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表”。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王国军教授表示,此次《修订稿》的几个变化都反映了一个主线,就是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在逐渐缩小,更加放手于市场。
《修订稿》还有几点明显变化:
一是当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时,由“对增资部分应当提存一笔资本保证金”变为“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王国军认为,由原来原则性的保证金变为确定比例的保证金,只要保险公司达到标准即可。明确提存比例为20%,正是监管自由裁量权缩小的体现。
二是在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规定中,原来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变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王国军进一步表示,这说明新规对存放银行进行扩容与细化。保险业对于存放银行可选择的面变宽,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进一步融合,有利于更好发挥市场这只“手”的功效。在他看来,此次新规可能有助于保险业与银行业合作更深入、更广泛,进而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与融合。
此外,《修订稿》中增加了一章“备案”章节,因此《修订稿》包括附则在内共计五章,而不是原来的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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