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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贷款政策大调整 双职工贷款额度增至100万

2015-04-09 08:36:01来源:东南网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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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泓 通讯员 程雯祺)厦门楼市又迎来一波新利好!

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低至两成,执行基本利率,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增加至100万元……导报记者昨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主要集中在降低贷款门槛、调整贷款执行利率和首付款比例、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三个方面。新政于4月7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降门槛 还清贷款后即可再申请

在新政中,降低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

新政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查房。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次政策调整,取消了原有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以及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两项规定。

在降低贷款门槛的同时,新政还明确“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减负担 首付款比例可低至两成

新政中还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

之前的政策中,如果职工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首付款可按照20%支付,而9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则需执行不低于30%的首付比例。此外,如果是购买二套自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此次调整,取消了购房套数和面积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限制条款。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首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再实行差别化政策。

这样一来,如果职工家庭购买一套中低价位住房,支付两成首付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上可满足剩余购房资金需求。当然,若职工购买一套价位相对较高的住房,仍需申请组合贷款,那么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将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省利息 二套房也执行基本利率

在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的同时,新政并表示,只要借款申请人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统一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而在原政策中,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首套房房贷可执行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如果是购买二套房,房贷利率还要在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据了解,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3月1日调整并实施,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年执行利率为3.5%。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出台上述新政,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刚性购房群体的贷款需求。

提额度 双职工最高可贷百万

新政并明确,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而原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执行的是“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的标准。

据悉,此次政策调整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中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贷款使用率区间进行了适当上调,让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得到更高额度的贷款保障。

以缴存基数均为4655元(厦门2013年度社平工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6703.2元(缴存6个月)、贷款期限30年双职工家庭为例:政策调整前,执行的是0.6的流动性调节系数,该职工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约为71万元;政策调整后,执行的是1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可贷额度可达100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适当提高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可以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保障作用。以总价143万元、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一笔100万元贷款为例,政策调整前该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到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余20万元则需申请商业性配套住房贷款,而政策调整后该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到10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仅此一项至少可节省利息支出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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