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4日,侯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甘D1××××解放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广陕段某处时,与豫R4××××牵引车侧面碰撞,并继续前行与冀EA××××和鲁Q0××××半挂车尾部相撞,致甘D1××××及甘D××××挂起火燃烧,造成驾驶员侯某及乘车人高某死亡、四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侯某准驾车型不符并承担主要责任,豫R4××××牵引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两车司机无责。后司机侯某和乘车人高某家属分别起诉甘D1××××车承保公司及其他事故方,分别要求赔偿697748元808852元。
甘D1××××、甘D××××挂的保险情况:主车甘D1××××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保险金额236600元、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108836元、第三者责任3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50000元、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2012.3.13-2013.3.12;甘D××××挂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保险金额9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保险期限2012.7.18-2013.7.17。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对原告主张被告中国××××保险公司×××支公司在投保的保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应当承担的损失的主张,由于该车驾驶员侯某持准驾车型B2驾驶该车,属准驾车型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依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事故其他各当事方在其责任范围或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一审判决,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本案中,我们分析判决的依据主要为:
1.《道交法》第十九条的主要内容是: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本案中,驾驶人侯某持B2驾照驾驶半挂牵引车(须A2以上驾照),属于准驾车型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