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对象
城乡低保户(含五保户),其保费由市政府统一出资,每年的6月14日至下一年的6月13日为一个保险周期。
二、保险责任
自2014年6月14日起保障对象因疾病死亡(新增低保户在90天后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赔付1000元,因意外身故的赔付8000元,意外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最高赔付4000元;自2015年6月14日起因意外身故的赔付11000元,意外伤残按伤残等级赔付,最高1万元。
三、理赔材料
1、基本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受益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2、被保险人身故的,须再提供以下材料:
意外伤害身故的:(1)出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出险人火化证、医学死亡证明三种中的两种;(2)公安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3)村委出具法定受益人(即家庭关系)证明(需村或镇盖章)。
疾病身故的:(1)出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出险人火化证、医学死亡证明三种中的两种;(2)受益人户籍与身份证件;(3)村委出具法定受益人(即家庭关系)证明(需村或镇盖章)。
若被保险人为人员失踪的:提供法院等国家权力机关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伤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莆田分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申请以及相关手续。
四、理赔受理
被保险人将有关材料收齐后,可到就近的莆田国寿分支机构柜面申请理赔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邮寄方式:
收件人:曾春英地址:莆田新车站边闽运大厦16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公司
邮编:351100
联系电话:0594-2512701
五、报案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