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福建保监局联合福建省环保厅、福建银监局等部门印发《福建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试点企业范围,将涉重金属企业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列入试点范围,落实参保。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专业运营的基本原则,确定在泉州、三明两个设区市先行开展试点。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机制。对承保公司、保险责任、责任限额、保险费率及理赔服务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将企业投保情况与环境风险监管、银行信贷等相结合,共同推进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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