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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可转移

2015-03-12 08:27:17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特约记者 曹晓强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本报讯【特约记者 曹晓强】最近,福建省出台了《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可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统筹区内跨单位转移接续生育保险(统筹)关系。但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

    《办法》规定,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未申请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月起算。

    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经办过程中出现其他情形需对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加以明确的,由市级或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市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应将新确立的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向省人社厅医保处报备。

    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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