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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将适当调低生育保险费率 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5-09-09 09:38:39来源:海峡导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闽将适当调低生育保险费率

  各地9月20日前确定新标准,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9月9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 全省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将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新的标准将在9月20日前确定,并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省人社厅昨日转发通知,要求相关地区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明确了上述内容。

  早在今年7月份,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就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合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并给了一个大体的标准,即“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费率都应降低。

  导报记者了解到,我省对相应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省人社厅明确,“各统筹地区合理调控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规模,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目前,已经确定的生育费率标准为,省本级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标准为0.5%;全省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保持为0.35%。

  新费率的实施也有明确的时间表,按照规定,9月20日前,各地要将生育保险新费率标准实施方案报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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