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保险中介在规范市场、化解矛盾、优化服务机制等方面的功效日益凸显,成为保险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并不成熟,在其高速发展的背后隐藏着低效率高成本等诸多弊端,保险中介市场的作用未能同理论界预期的那样得以有效发挥,相反,由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小、散、乱、差”,导致中介市场“乱象”丛生,保险中介失去应用的价值效用,建议从制度建设、监管机制、生态环境等方面入手提升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性。
【关键词】保险公司;中介市场;有效性;对策建议
一、保险中介产生动因及其价值效用
(一)“信息不对称”催生了保险中介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其信息不对称具有双向性:一方面,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复杂晦涩,投保人对保险产品质量、保险费率、经营管理等信息难以全面掌握,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另一方面,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相关信息及投保人的需求特征了解不足,易造成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及投保中的道德风险,保险人处于信息的劣势。处于信息优势方为牟取新皇冠体育: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这既增加了市场交易风险又降低了社会福利。保险中介人的引入,能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有效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交易费用”是保险中介产生的制度根源
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约束”,决定了保险人由于受知识、能力、精力等原因限制,会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相对比较优势的落差;同样,投保人也受到时间精力、业务水平、可利用信息源等的限制,导致其自身进行信息生产效率较低。保险中介能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既解决了投保人保险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获得最适合自身需要的保险商品,又能降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提升市场交易效率。因此,“交易成本”是保险中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保险中介是“社会大分工”的结果
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定要更明细的社会分工和更专业的技能以及更完善的服务,而社会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中介人,他们能利用专业、渠道和信息等优势,有效激活保险需求,优化保险服务,实现保险业上下游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可见,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保险中介市场有效性缺失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制度的缺陷
保险中介市场有效性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一是,诚信制度缺失。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诚信体系尚未构建,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保险中介人的介入并没有起到提升市场交易效率和缓解道德风险的作用,反而进一步加大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保险交易的成本和交易风险,损害保险交易双方的利益,保险中介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功效。二是,保险中介制度缺陷。首先,保险中介制度缺乏前瞻性。一方面,我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是在市场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市场的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监管的不到位等使得保险中介制度在运作过程中规范度低,不具前瞻性;另一方面,保险中介制度是随着我国体制变革的复杂性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博弈而频繁变迁,不同时期出台的保险中介法则或管理办法只是权宜之计,且保险中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一个整体性的制度框架和正确的目标引导,不具前瞻性。其次,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保费”为导向的佣金制,导致保险中介人的佣金收入与其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易诱发保险中介人“重销售,轻服务”的急功近利和违规套利行为。保险中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仅不会提高交易效率,反而会导致保险中介人的寻租行为,使保险中介人参与保险交易不一定有效,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性未能体现。三是,监管制度缺陷。目前,保险中介监管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中介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致使保险中介许多风险隐患未能得到有效防范和治理。
(二)保险中介人“逆选择”行为
市场信息不对称易诱发保险中介人的“逆选择”,即保险中介人利用占有信息的优势,在与保险人和投保人进行谈判交易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有可能“双向”背离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既要求保险人提高佣金又迫使投保人增加保费),牟取“交易剩余”,导致保险中介的介入不但无效,反而阻碍了交易效率,增加了交易成本。
假设:保险中介人的收益函数为:Π=Π(e,c,θ)…… (1);其中:e为佣金收入;c为服务成本;θ为信息不对称度(0≤θ≤1);投保人的收益函数为:U=U(p,s,θ)…… (2);其中:p为保费;s为所获的保障,θ为信息不对称度(0≤θ≤1)。对(1),(2)分别新皇冠体育:θ求导,可得:①:dΠ/dθ=( dΠ/de)( de/dθ)+( dΠ/dc)( dc/dθ)。因为,dΠ/ de>0,dΠ/ dc<0;且de/dθ>0,dc/dθ<0,得:dΠ/dθ >0。可见,保险中介人所获得的收益与其信息不对称度成正相关性。
②:dU/ dθ=( dU/dp)( dp/dθ)+( dU/ds)( ds/ dθ)。因为,dU/dp<0,dU/ds>0;且dp/dθ>0,ds/dθ<0;得:dU/dθ<0。可见,投保人的收益与其信息不对称度成负相关性。
同理,对保险人而言,其收益与信息不对称度也成负相关性。
由此可见,保险中介人利用信息优势获得了一部分超额利润,却损害了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使得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性缺失。
(三)保险业产业链失衡
一是,市场机制的缺陷。长期以来,保险市场“产销一体化”的模式,导致保险公司在保险展业上既是产品的供给方,又是产品的需求方,保险产品的供需不受或很少受供求规律和价格机制的影响,使保险公司可以不依赖保险中介机构而自成体系,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保险中介机构丧失了其独特的制定费率功能与桥梁服务作用,导致整个行业效率低下以及行业链“物流”和“信息流”的扭曲和变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人力资源的浪费。二是,合作机制的缺陷。一方面,保险中介机构的介入打破了保险公司现有的展业模式和理赔模式,同时也打破了保险公司原有的利益格局,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持不合作甚至打压态度;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违规套利;中介机构则勾结保险人,采用虚挂中介业务、虚增费用、虚开发票、虚假理赔等方式侵蚀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二者间合作机制上的缺陷,对“保险生物圈”维持和谐状态构成了威胁。加之,由于保险中介规模小、经营管理不善,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和保险公司形成抗衡,“产销”关系难以形成。
四、保险中介市场有效性提升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保险中介制度
保险中介市场有效性发挥重在中介制度建设。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既可保障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配置市场资源,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还可以规范、约束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抑制和防范保险中介寻租现象。一是,严格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严格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能更好地维护保险人和客户的利益。例如,美国运用了担保制度、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及客户投诉制度来约束与监督保险中介人,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并有效地避免中介人的逆选择等行为。二是,建立显性和隐性并存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和减少中介的委托代理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专业中介机构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建立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数据报送制度,加强中介市场风险监测;建立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账户和佣金账户登记备案制度,全面推行专业中介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同时,建立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①,加强系统联动,以提高保险中介人的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提升制度效率。
(二)强化监管力度,规范中介市场
一是,加大惩戒力度。保险中介人的失信主要源自保险中介人对诚信成本与收益的权衡。监管机构若对中介人的失信行为不惩戒,则中介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失信;若加大惩戒力度,使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则中介人会选择守信;因此,加大惩戒力度是规范中介人行为的根本保证。二是,理顺中介监管机制。进一步理顺政府监管、行业组织管理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把监管以外的工作逐步交还行业组织和市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引导作用和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三是,构建中介诚信信息网络平台。加快保险中介监管诚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保险中介机构诚信信息的透明度。可完善专业中介机构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建立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数据报送制度,加强中介市场风险监测;可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起保险中介同业间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诚信信息共享。同时,可根据保险中介诚信信息构建保险中介资信评级制度,让投保人和保险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信用约束来促进保险中介人的理性规范行为。四是,加强保险中介监管规章制度的建设。系统清理现有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现实情况的给予废止或修订,通过“废、改、立”,建立一套有力、有效的;多维度、全方位的保险中介监管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和约束保险中介人的行为,使监管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