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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展望2010年中国保险市场

2010-01-26 17:04:29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记者 李雪艳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 特别策划

 

        保险市场环境变化值得关注

 

        魏华林  武汉大学保险经济研究所所长

 

  第一,低碳经济。低碳经济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在前不久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领导人尽管没有就排放标准及其时间表达成政策层面上的协议,但减少大气污染、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这场“绿色革命”被称为继蒸气机发明之后的第四次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势必带动包括生产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等一系列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在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化过程中,社会资源将要进行重新配置,与此相适应,国家的投资业务面临转向,银行业务面临转型。产业结构的历史大变动,必然出现新的风险因素和新的风险种类。风险源的变化必然引起风险因素和风险种类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保险业的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保险业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应当在发展战略、发展方式和发展技术上作出应对安排。

 

  第二,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为保险业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长期以来,中国保险业务发展的重心在城市,农村保险业务所占比重偏低。2004年,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从宏观层面上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经过5年的试点,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区域,保费收入已从试点前的3亿多元提高到2009年的134亿元,成为非寿险业务的第三大业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乡结构的不断变化,农业保险还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一是扩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广义的农业保险包括狭义的农业保险和农民保险,前者是以农村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后者是以农民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是确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性质。不论是农业保险还是农民保险,都属于政策性保险,应当纳入政策性经营范畴。逐步建立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相结合的农村保险体系,是促进农业保险大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大势所趋。

 

  第三,综合风险防范。综合风险防范为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风险的综合防范问题是近年来国际保险业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已将其纳入“十一五”研究计划。保险业作为综合风险防范的四大手段之一,在国家层面的风险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中国保险业在综合风险防范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风险保障的功能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直接原因是眼下的保险业还不够大、不够强,影响保险业强大的因素很多,而且城乡有所不同。城市保险业务面临的最大问题莫过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的不适当竞争和保险行业经营的整体效力低下;农村保险业务存在的最大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理论上也许有很多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实践上能够比较快地产生效果的当属保险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如果能在城市业务中增加相互保险公司、建立专属自保公司,在农村保险业务中增加政策性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作社,那么长期困扰保险业发展的上述问题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增加保险组织形式,充实保险经营主体,不仅是为了解决保险业本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落实国家综合风险防范战略的迫切需要。

 

        保险产品创新要以可保风险为基础

 

        孙祁祥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

 

  可保风险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却是支持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础问题和本源问题。社会、公众都对保险行业有很大的期待,特别是在发生大灾大难的时候,但保险业有时确实无法承担某些风险。

 

  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保险制度,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保险产品创新到底该怎么走,保险公司面临两个难点:一是有些风险保险行业不想承保(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来说);二是有些风险保险公司无法承保。这些都需要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时以可保风险为基础来划定一个明确的界限。

 

  以财产和责任保险来说,保险公司在可保风险的产品开发和创新上可做的事就很多。目前,我国财险公司的业务重点主要是车险,占到业务总量的70%以上,而其他领域如建工险、货运险、企财险等方面发展得很不充分。责任险方面,根据国外经验,可保的许多风险如医师责任、律师责任、股票经纪人责任、高管责任等。目前我国已有保险公司推出一些责任险种,但市场反应是“叫好不叫座”。出现这些现象可能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二是投保人的风险意识不够。

 

  之所以强调可保风险,是因为保险产品设计的前提是合理的定价,这就需要收集数据,对损失发生的概率有一个合理的预估,在这个基础上设计出合理的产品。以2003年市场上出现的“非典保险”和今年的“甲流保险”产品来说,这些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公众情绪的作用,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却有很大风险。在风险源刚刚出现的时候,还没有准确和大量的数据积累,保险公司就推出相应产品,则面临定价不准确的问题:定价高了,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定价低了,一旦疫情大面积爆发,保险公司都有可能倒闭,更谈不上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明确“可保风险”的内涵是保险行业如何创新、如何发展,但又如何保证在控制自身风险的基础上承担起它的制度责任的一个重要命题。

 

  因此,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创新时是要面临挑战的。这种挑战反映在“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从定性的角度说,是需求方对风险保障的全方位要求与供给方对风险的选择性承保之间的矛盾;从定量的角度来说,是新险种开发的迫切性与产品定价所需数据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上是有边界的,具体包括利润边界、技术边界、法律边界、道德边界等,而不是出现一个风险就能去创新。当然,可保风险的内涵和外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发展在不断变化,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关键的问题是必须清楚地知道当下的可保风险是哪些。

 

        推进农业保险当务之急是立法

 

        庹国柱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我国是农业大国,近几年农业保险发展很快,政府对其支持力度也连年加大。2007年中央财政预算10亿元,实际拨出达20.5亿元;2008年中央财政拨款60.5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拨款79.5亿元;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据说将进一步增加到90亿元。农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构成是:中央财政补贴占35%,地方财政补贴占25%,市县级财政补贴占20%,剩下的20%由农民自己负担。从中央财政预算的数字来推算,2010年农险保费收入规模将接近260亿元。

 

  尽管保费规模连年增加,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农险发展面临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由于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对农业保险制度没有规范,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权、责、利边界不明确,导致国家重点支持发展农险的17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在发展农险上是各设计各的制度,制度设计不好的地方,实施效果也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本身农业保险风险就很大,加上制度不全、业务操作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农险的发展。有些地方因为赔付率太高,甚至出现“赔付不到位”的情况,有违国家发展农险的初衷;有些省政府部门以提供了财政补贴为理由,不同意保险公司为农险购买再保险,加大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

 

  推进农险发展还需要相应的政策支持,特别是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积极性。从国外的经验看,对保险公司农险方面的收入通常是税赋全免,而我国对农险只免营业税,不免所得税。其实,农业保险不仅需要从空间上分散风险,更需要在时间上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在某年经营剩余,不能看作是利润,这种经营剩余应当作为准备金,而不能简单地当做经营所得去征收所得税,更不能对保险公司提取和积累的“大灾准备金”也征“所得税”。这些政策没有法律法规规范,财政税务部门没有依据,保险公司就很被动。

 

  另外,农险不能像其他财产险种那样,一省甚至全国大体采取一个费率。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且不同地区风险差异相当大,不但不同省份的风险不同,各地市甚至各个村的风险情况都有差别,而保险公司对此缺乏全面的认识和数据积累,没有根据风险实行费率分区,给农险经营造成很多困难。目前,全国只有浙江省考虑了这个问题,给不同地区设立了风险系数。这些问题也需要从法律层面解决。

 

  总之,要想推进农险发展,当务之急是立法,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明确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在推动农业保险上的责、权、利,从制度上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建立起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才能使农业保险收到预期的效果并使经营稳定健康、有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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