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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省消委会公布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2010-03-12 13:51:12来源:福建日报作者:记者 赖文忠 实习生 陈志源 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本报讯 (记者 赖文忠 实习生 陈志源) 3·15”即将来临,省消委会1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09年我省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去年10月,永春县五里街四季康副食品店有意扩大宣传疗效,推销没有治疗作用的保健食品。工商、消委会等部门责令商家立即停止欺骗性的宣传活动,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118400元;

 

    福州市的陈女士投诉,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拦储,夸大险种功能和收益,诱使储户将存款转为保险。经调解,生命人寿保险公司退还消费者全部保费45000元,并补偿相应银行利息;

 

  去年9月,石狮市的施先生到百姓超市购物,被保安人员控制、“审讯”。经调解,超市道歉并赔偿施先生精神损失5000元;

 

  去年9月,孙先生携6岁儿子入住明溪县宾馆,孩子不慎将宾馆电视机碰倒落地。宾馆以“旅客须知”的规定为由,要求其赔偿2000元。消委会认为:赔偿数额的制定应根据该电视机的实际损失。修理费用共150元,由孙先生支付;

 

  清流县赖坊乡官坊村78位农户向新朋农资经销商购买某公司生产的农药后,按农药标签配比兑水,导致秧苗出现大面积的枯黄。工商部门认定标签错误主要责任在生产经营者。经调解,经销商赔款3.69万元;

 

  去年10月,姜先生等10人联名向寿宁县消委会投诉:县东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和违规收取变相预定金。经调解:由房地产公司向每户退还本金及利息共计6.42万元;

 

  长乐市第七中学学生许某参加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并投保了学生险。后因患肝病住院,由于班主任变更保险公司造成“赔付空档期”,原保险公司以没有续保为由拒绝理赔。经协调,原保险公司考虑许同学家境困难,破例赔付4500元,班主任老师补偿1000元;

 

  去年3月,郑先生等12人向莆田市荔城区消委会投诉,福建欧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商品房尚未动工的情况下就预售商品房,收取购房保留金,而在未如期动工、未如期开盘的情况下又拒不履行归还购房款的承诺。经调解,76万元购房保留金如数返还给消费者;

 

  去年10月,李先生向上杭县消委会投诉:在上杭县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行购买一辆价值84800元的悦达起亚轿车,后发现该车曾有肇事嫌疑。经销商提出自己对车辆有肇事并不知情,车是从武平车行调过来的,按车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此举不妥。经调解,车行赔付消费者3万元;

 

  去年72日,连江县孙女士路过县城“可诺婷美容店”,被该店的一名女服务员以价格优惠拉进店内做美容。10多分钟的美容服务要价13800元。孙女士从72日到91日在这家美容店消费了28万元。经调解,美容店负责人向孙女士赔礼道歉,并退还23万元。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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