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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玉树地震或300人死亡!地震险保险吗?

2010-04-14 21:32:04来源: 中金在线 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中广网西宁414日消息 据最新消息,发生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的地震至少已造成300人死亡,8000人受伤。(中国广播网)

  太平洋保险迅速做好玉树地震理赔准备工作

  414,太平洋保险得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后,立即了解受地震影响的青海、四川等地的客户和员工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并加强人力、物力调度,开通绿色理赔通道,随时做好对受灾客户的理赔服务工作。经了解,目前太平洋保险尚无客户因震灾受损。(和讯)

  青海玉树州发生7.1级地震 救援工作全面展开

  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后,兰州军区和武警部队官兵迅速投入抗震救灾。

  记者李宣良、樊永强14日从兰州军区相关部门了解到,地震发生后,青海省军区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命令玉树军分区在做好自救的同时,积极对群众展开救援,并命令驻西宁的青海省军区独立团做好赶赴灾区救援准备。目前,兰州军区已命令驻西宁的解放军第四医院高原模范医疗队紧急出动赶赴灾区。

  记者刘昕14日从武警总部作战勤务部了解到,地震发生后,武警总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机制,成立了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命令驻青海玉树的600名兵力第一时间投入抗震救灾,并要求驻青海的2100名兵力立足最困难、最复杂的情况,迅速做好出动准备。

  (新华网)

  玉树地震现场很多群众被埋 全部靠人工自行挖掘

  玉树县城强震后土木结构房屋几乎全部倒塌,居民都在街上自家废墟边聚集。据了解已经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发生。目前没有大型挖掘器械,很多群众被埋,群众都靠自行组织挖掘,目前全部靠人工挖。目前已经死亡67人。
  (中广网)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现场:人员被埋现象严重 救援难度大

  记者连线青海省红十字会秘书长张生伟获悉,上午灾情发生后,青海省红十字会就启动了我们的紧急预案。这次地震震级是7.1级,震中就是玉树藏族自治州州府结古镇,震源非常浅,只有33公里。当地大部分民居建筑是土木结构,所以现在95%以上都全部倒塌了,大部分砖混结构的楼房开裂,部分砖混结构的房屋倒塌。人员被埋现象非常严重。

  张生伟表示,省委省政府已经召开紧急会议,解放军武警紧急医疗救援队已经赴灾区,由于我们这里距青海省省会西宁有800公里路程,海拔在3000-4000米左右,路况也不是非常好。一个是专业的救援队伍不足,还有一个就是当地是高海拔地区,医疗设施不足,医疗条件差。

  张生伟表示,现在我知道的就是从我们(青海省红十字会)仓库紧急调出的就在物资即将启程。我们玉树当地的红十字会组织了一个红十字紧急救援队,在当地开展紧急救援工作,主要任务就是在废墟中抢挖遇险者。救援物资现在正往玉树州府送,主要是帐篷,棉被,棉衣,食品,饮用水,还有一些常用药品。

  至于伤亡情况,张生伟表示,目前很难获得准确的信息,所以这个数据暂时没办法统计。他还表示,现在玉树州地区的移动和固定电话的通讯状态时好时坏,基本处于中断状态,就是接不通。

  (网易探索(广州))

      保险应该怎样承保地震等巨灾责任

  作者认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风险防护屏障应该依次是个人和企业自身、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政府的角色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大量的损失应该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向保险公司转嫁。

  中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因此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各大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一个巨灾风险基金,甚至可以尝试建立巨灾强制保险、再保险、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保险衍生产品,更好地分担我国多发巨灾的风险。

  保险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助推器,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我们看到了各个保险公司为地震灾区积极捐款,启动地震无保单理赔服务,积极调拨预付赔款准备金到四川各分公司,为一线救灾人员赠送保险等。随之而来,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风险转移赔付作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下面的三个话题对于保险业来说可谓不容回避。

  首先,保险赔付是不是太少了?原因何在?

  保监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8518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10万件,已支付赔款1462.9万元。其中,人寿保险接报案462件,被保险人死亡492人,已支付赔款424.7万元;健康保险接报案424件,涉及被保险人400人,已支付赔款8.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接报案5922件,被保险人死亡3827人,伤残2480人,已支付赔款717.4万元。企业财产保险接报案1667件,已支付赔款165.5万元;家庭财产保险接报案8.92万件,已支付赔款5万元;机动车辆保险接报案2265件,已支付赔款4万元;农业保险接报案143件,已支付赔款1.49万元。不少人对此统计数据持不解态度,一是认为每件报案支付赔款很低,甚至出现认为家财险赔付额平均不足1元的误读。二是认为赔款总数实在太少,相对于地震的损失可谓杯水车薪。

  其实,这些误读是由这次大地震的特殊情况所引发的。地震之后大量的报案不断发生,报案的处理需要时间,公布的数据为已支付赔款而非应付赔款,由于一些查勘现场的限制,使得保险公司还没有将所有报案的应付赔款及时进行赔付,计算件均赔款不能简单的做出除法。实际上,针对灾情,很多保险公司已经特事特办,加快了理赔速度,并放宽了地震理赔标准。至于赔款总数太少,有以下原因导致,第一、大部分财产险和少数寿险产品都设有地震免责条款。第二、受灾地区属于边远地区,其投保率低,保险公司地震赔付损失占比可能较小。第三、投保人为了节约保费支出,选择了较小的保险保额。第四、由于目前受灾企业和群众集中精力抢险救灾,赔款数据暂时无法反映保险损失全况,预计后期保险赔款会大幅上升。而目前,多家知名机构发布的最新报告预测,国内保险业的赔付将接近百亿元。可见,目前保险赔款较少有其客观原因。

  其次,保险需不需要承保地震责任?

  目前,仅有少数的财产保险承保地震责任,实际上在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的财产险保单中还含有地震责任,但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地震责任被放入免赔条款。这一方面是因为商业运作的保险公司不愿承担地震险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是因为投保人一般觉得没有必要为地震这样的小概率事件多付出成本。虽然地震从企业财产险和居民家财险中剔除,但出现在财险的附加险里,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投保附加险来转移地震的风险损失。

  再次,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

  今年以来,我国已经遭受了两次巨灾。一是年初的南方雪灾,一是此次汶川地震。截至200852114时,对于汶川地震,中央财政已累计下拨抗震救灾资金93.39亿元,同时国务院还安排下拨700亿灾后重建基金,事实上,政府又一次成了救灾保障的主力。毫无疑问,财政支出因此承受巨大的额外压力,也会导致财政预算的打乱和吃紧。对于发生在年初的南方雪灾,仅通信行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近7亿元人民币,约1420万用户受到影响。据测算,今年年初雪灾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超过了千亿,截至2月,保险业已赔款仅超16亿元,预计最终赔款额占总经济损失的2%-3%。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平均为36%。

  显而易见,保险作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助推器却效用滞后,这些不是在一个成熟的经济市场能看到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风险防护屏障应该依次是个人和企业自身、保险、社会援助,最后才是政府,政府的角色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大量的损失应该用市场化经济手段向保险公司转嫁。用市场化手段取代行政手段,效率更高,效果也会更好。中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势在必行。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各大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一个巨灾风险基金。目前,中国的强制险种只有机动车责任保险,当市场成熟时,可以尝试建立巨灾强制保险更好地分担巨灾风险。另外,日本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的经验、美国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保险衍生产品,将保险产品证券化的思路也值得我们借鉴。

  灾难发生,悲痛在所难免。但痛定思痛,仍然希望此次地震能够成为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契机,更好的发挥保险业社会稳定器的功用。让中国更加保险,让社会更加和谐。

  (中国证券报)

 

   新险种热推保地震 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加快进程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对于保险业在地震经济损失中的保障不到位情况,社会上颇有一些议论。与此同时,大地震也让国人的保险意识再度提升。

  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6月中旬以来,就有少数保险公司率先打着保地震的旗号,推出了新的保险产品。由于保险产品的可复制性、可模仿性比较强,预计接下来还将有新皇冠体育:的类似产品出炉。

  国寿新推自然灾害保险

  在地震发生一个月后,中国人寿(601628,股吧)正式推出国寿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

  据中国人寿总裁万峰介绍,这款产品特点主要体现在涵盖的重大自然灾害范围广,主要

  包括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和台风这6种在中国发生率高、灾害影响范围广、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保险责任包含了身故和残疾保险责任。

  该产品以附加险的方式附加于主险合同,承担由灾害引起的被保险人身故和残疾责任。中国人寿方面称,这是国内第一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事实上,相对普通人身意外险,这款产品也还是做出了较大的创新。

  一是费率方面相对优惠。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一般意外险的费率是千分之一点五到二点五,平均在千分之二左右,而这款保险产品的费率水平较低,只需要万分之六点五,即被保险人投保10万元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险,每年缴纳的保费仅为65元。

  不过,万分之六点五只是基础费率。据中国人寿相关人士介绍,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中国人寿将根据某种灾害的发生频率而调整费率,如浙江、福建、广东等省是台风的高发区域,拟对这些省份的分公司下发费率调整指导书。而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对险种费率调整的最高幅度为50%,调整后的费率经总公司报批监管部门后即可实施。也就是说该款产品最高费率定价可能达到万分之九点七五。

  与几乎涵盖所有意外风险的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虽然这一险种只针对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风险,但其费率比较而言,只相当于其他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因此,总体来说,这样的费率水平还是比较容易让投保者接受的。

  二是相比国外类似的险种,中国人寿在这款产品的理赔条款的设计上做出了一些改进。在国外通常对台风的定义是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而中国人寿这款产品则将这项规定放宽到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8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均可赔付,这对于被保险人更有利。

  但美中不足的是,这款保险目前还只是一款附加险种,虽然说可以附加到中国人寿的任何主险险种之后(包括以往已经投保的寿险、意外险等主合同),但不可以单独购买,因此在投保便利性上有了一定的限制。同时,该产品投保规则规定,该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所附主险风险保额或主险保单保额的3倍。

  综合考量了该产品的保障范围限制性(专门针对六类自然灾害,而非所有意外情况)、费率、投保规则等因素后,记者建议不同地理条件地区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来选择是否需要购买,购买多少。

  比如,投保者所处的省份这六类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非常低,那么可以新皇冠体育:选择普通人身意外险,同时搭配少量的该附加险种;而如果地处这六类自然灾害发生率比较高的地区,则可以在普通人身意外险与该附加险种搭配比例上向后者进行一定的倾斜。毕竟,普通人身意外险对于这些自然灾害也是可以保障的,但费率上则稍微高一点,进行合理搭配投保的话,可以达到更为经济、实用的保障效果。

  目前,中国人寿的个人营销员渠道、银行保险和团体渠道都已经陆续可以对该款新品进行销售。

  天安特种家财险可保地震

  同样在6月中下旬,财产保险公司也积极应对地震带来的投保意愿增强的情况,适时推出了一款可以保障地震的特种产品,这就是天安保险大连分公司推出的一款家庭财产特种保险产品,它的保险责任涵盖破坏性地震、雪灾、洪水、海啸等巨灾保险责任。

  由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缺失、商业保险发挥不够、异态巨灾风险损失巨大等原因,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家庭财险不为地震等巨灾风险埋单,不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巨灾保险产品需求。但在今年南方雪灾、汶川地震这些巨大自然灾害过后,国人的风险意识再次被唤醒,针对巨灾风险的保险需求也应运而生。很多消费者都在寻求可保地震的家庭财产保险。

  记者71日致电天安保险大连分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了解到,该款家庭财产特种保险产品实际上研发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已有近13年的历史。但长期以来,由于大众的风险意识淡薄、保险意识不强,致使该款产品处于无人问津的尴尬状态。

  据介绍,该款产品除涵盖破坏性地震、海啸、龙卷风、雪灾、冰雹、洪水、暴风、暴雨、雷击等十种在我国发生率高、灾害影响范围广、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外,还包括火灾、爆炸、水管爆裂等家庭财产常见风险。保险条款易于理解,承保手续简便,且费率水平不高。业务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产品的费率额定为千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投保的房屋保额为100万元,那么一年所需要的保险费为1000元。

  而目前市场上大部分除外责任较多(比如将地震、海啸等风险列入除外责任)的普通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费率基本在千分之零点六到千分之一左右,相对来说,这款可保地震等绝大多数我国高发自然灾害的产品费率上并不贵。

  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加快进程

  我们发现,在此次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已经开始对地震等灾害中凸现的巨灾保险缺位现象进行集体反思。

  事实上,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根据联合国统计,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中国。

  有关保险专家认为,近期这些新险种的推出,无论是人身险还是财产险产品,都是保险经营主体充分发挥保险基础功能,运用现代市场化手段转移自然灾害风险的一次有益尝试。

  但由于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是巨大的,单一的保险公司根本无力全部承担责任。因此更为长效的机制,就是通过政府、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居民等各方面的合力,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而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完善一份巨灾保险建议稿。今后,巨灾保险制度极有可能被列入防震减灾法,这意味着搁置多年的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将逐步启动。(理财周刊 20080709日稿)

 

         国内巨灾险缺憾在哪里?地震险能保险吗

  5 .12地震后,地震险悄悄兴起,真能提供保障还是借题发挥?

  10 月份,保险业的龙头老大——中国人寿推出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这款分红险除了涵盖疾病身故、意外身故保障外,独特之处在于它还涵盖了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泥石流和滑坡等6 种重大自然灾害,其中巨灾意外身故保障高达保额的3 倍。

  国寿安享一生因此成为国内首款涵盖巨灾风险、意外风险和疾病风险的长期性险种,同时也是国内首款保费返还后还能继续享受保险保障与红利的长期性险种。

  紧随其后,恒安标准人寿于今年11月,在其银保渠道推出一款福惠双赢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也将包含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泥石流和滑坡在内的巨灾风险纳入保障范围。在5 年保险期间内,客户可享受相当于有效保险金额1 倍的身故保障,3 倍的公交意外身故保障,3 倍的公交意外全残保障,3 倍的重大自然灾害事件身故保障及3 倍的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全残保障。

  地震险,一直都是我国保险业应该触及却不敢触及的领域,这是因为在大灾面前,险企的赔偿能力受到严峻的考验,一个不小心,一场地震可能让整个保险业赔的倾家荡产。

  人们知道,国内没有真正的地震险,而且在绝大多数其他可能涉及的险种中,地震也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在财产险、房屋险中,地震都被列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现在,几款将地震涵盖进责任范围的保险居然问世了。

  除了上述两款产品,要说大胆的要算早在今年1 月就推出的承保地震风险责任的华安福满堂家财险,“5.12”地震之后,华安福满堂家财险高调亮相,在四川成都,它涵盖地震险的保障很是吸引人。根据条款, 年缴保费876 元,即可获得50 万元的房屋建筑及室内财产的保险保障;此外还可获得5万元的管道破裂及水渍险保障、10 万元的第三者法律赔偿责任保障、5 万元的家电用电安全保障,法定节假日最高赔付金额可自动提升10%

  近期,福满堂又扩大了销售范围,先在广州、天津两地试销,又在成都高调亮相。据悉,该产品是国内近十几年来第一款承保地震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产品,除主险外,这款新型家庭财产保险还包括6 个附加险,其中主险标的为房屋建筑及室内财产,提供包括自然灾害( 地震、海啸在内)、意外事故的风险保障。

  英勇之举露缺陷

  敢承保风险责任很高的地震,可谓大胆之举。总体来看,目前的地震险寥寥无几,尚属稀有品种,而且都与分红挂钩。

  国寿安享一生是一款分红型两全险,既偏重保险保障又可分红,投保人除了享受巨灾风险、意外风险和疾病风险保障外,还可获得红利分配。

  恒安福惠双赢则是跟随潮流的代表。它是恒安标准人寿在保险市场动荡的背景下,继恒安稳赢优势之后,推出的第二款分红险,也是一款累积式分红险。两款产品可谓一奶同胞,其红利分配形式相同。不同的是,福惠双赢是一款两全保险,除了具有分红功能外,还可提供保险保障,它的保障内容和国寿安享一生相似。唯一不同的是,安享一生分两次返还保险金,合同终了分配红利;而福惠双赢5 年交费期满后返还保险金,每年派发红利。

  华安福满堂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巨灾险, 该产品除涵盖地震责任险之外,较之其他家财险并无明显优势,故销售情况一般,并没有得到消费者充分认可。因为,除涵盖地震责任险之外,它跟普通家财险相比,并无太大差异。

  据悉,福满堂家财险是由华安保险联合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共同开发的,主要面向招行信用卡持卡人,多采取电话直销的方式,保费将直接从信用卡中扣取。在电话直销误导不断的情况下,客户对于这样的销售方式仍有抵触,即便强调承保地震责任,也很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噱头。这种单一的销售渠道人为排除了大量有意愿投保的客户。

  记者了解到,目前这款产品只在广州、天津、成都有售,销售面窄。而其产品条款显示,该产品不在河北、宁夏、甘肃、山西、内蒙古、陕西、海南、新疆、西藏、云南等地震、海啸风险发生概率大的地区销售,上海由于可能受到东海地震带的波及也不在销售区域内。

  由此来看,福满堂70% 可能发生地震的地区都排除在外,让保地震责任几乎成了一句口号。据悉,华安曾经推出的绚丽人生虽有特别保障,但在汶川地震后,实际赔付也只有85 万元,其中包括了75 万元的单笔赔付,由此推算,其理赔范围不会超过5 家。

  而从人身保障来看,也不一定非要求救于地震险。和财产险相比,大多数公司的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险,对因地震造成的人身伤亡是赔偿的。相反,人身意外保险条款中规定酒后驾驶、艾滋病、吸毒、自杀等道德层面引起的人身伤害,却是免于赔偿责任的。

  通常情况,寿险里不单独涉及地震内容,只考虑死亡、伤残等情况的索赔。比如,这次汶川地震后,凡是投保了中国人寿寿险的灾区居民都可以获得理赔。中国平安则向一名重庆唐姓遇难小学生的家属给付了全额赔付,总共赔款2 万元。太平洋保险集团也紧急调集

  了人员到灾区展开理赔服务工作。

  所以,安享一生福惠双赢两款分红险,提出的地震保障不能算真正的地震险,只是专门明确了对地震的赔偿额度。有趣的是,保险推销人员却专门介绍该产品红利部分的收益,或者归根结底,这就是一款投资型的保险。

  地震险的最优解

  为何地震险始终推广不起来?

  其实,地震险一直以附加形式存在,但保险公司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而且,地震险附加险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由于收费较高,很多投保者在选择险种时也会主动避开地震附加险。

  尤其是财产险,由于地震不可预期性、破坏性大,无法防范、承保风险太大,目前财险行业对于地震责任都是免责。房贷险保单中,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列入责任免除。在财产险中,最大的消费群体是车辆驾驶者,可目前的车险中对于地震依然不理赔。

  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费率厘定过高和精算师人才的缺乏,造成合理的地震保险利率无法确定。即使有地震类保险,愿意购买保险的人常常是最可能遭遇风险的人,而保险公司收取较高保险价格,或者将保险的推广限定在某些区域,从而阻止这类人购买保险。从定损来看,目前如何确定是地震造成的损伤是难点,只能根据地震发生的时间来判断,这直接影响消费者获赔,会造成消费者购买信心不足。

  说到底,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推广地震险还是无利可图。保险业里有一个术语,叫再保险。一家保险公司接到高额赔偿金的合同后,就找其他几家保险公司,再和他们签保险合同,把风险分摊。地震险是最适合采用再保险制度的。

  1966 年,日本建立了地震保险体制并颁布了相关法律。依据该制度,日本各保险公司共同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实行的是独特的地震再保险险种,形成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近年来,日本购买地震保险的人数连续4年增加,在日本高知县,69% 的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了地震保险。美国的加州,

  由于是地震多发带,该州政府上世纪80年代就通过法律,要求经营住房财产险的保险业者同时销售地震保险。

  当然,光靠保险公司也不行。1998年日本阪神大地震,日本保险业损失惨重,虽然也经过再保险, 但保险公司还是承担了严重的赔偿责任。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相关法律规范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为,由政府牵头设置巨灾资金,在灾害来临时,政府出面指挥,保险企业在有足够的资金链后,也必须承担保险的义务,为灾害后的赔偿负责。面对灾害,政府和保险业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投资与理财 孙晓宇 王超凡)

               大地震发生规律及其保险制度安排

  自然灾害学研究表明,孕灾环境的稳定性、致灾因子的风险性、受灾体的脆弱性等三个要素的共同作用决定着灾情的有无和大小。4级以下的地震一般不会对人类造成破坏,8级及以上的地震则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将人类文明的物质成果毁于一旦,甚至使局部地形改观。这样的地震通常被称为大地震或特大地震。大地震活动具有全球性。统计资料显示,全球迄今为止已发生8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225起,遍布全球各地。

  中国大地震分布的空间和时间特征

  中国8级以上大地震的震源地基本上都分布在5个区域的23条地震带上。从时间分布来看,近一个世纪以来,我国共发生8级及以上地震共10次,而另外12次则遍布于公元1303-1900年。在不同的时间段,大地震发生的频率也各不相同。

  大地震的保险制度安排

  200894日,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表示,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4亿元,如此巨大的损失要求商业保险一力承担是不可能的,包括政府提供的补偿也仅占此次地震直接经济损失的10%。但历史经验和实践表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配置资源并不是最有效的一种灾后补偿方式,而社会捐赠更具有短期性和不可控性。

  根据来自保监会官方的数据,截至820日,保险业已赔付保险金6.1亿元。可以说,保险业在汶川地震之后承担起了相应的保险责任和社会责任。但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情现实来看,今后中国保险业应该承担的责任都不限于、也不能限于灾后补偿或捐助,而应该贯穿于地震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承担起综合风险管理的责任。

  事实上,政府、保险业、再保险力量和民众,这四种力量共同决定了地震保险的责任尺度。从国际上看,地震灾害的频繁发生催生了一系列的地震保险计划,目前大多数地震多发的国家都有地震保险项目。已建立地震经济补偿机制的国家和地区具备三个共性:一是发生过大地震灾害或民众对地震风险的保障有强烈的意识和要求;二是国家以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的形式确立地震保险操作模式;三是有丰富的历史数据、风险地图和地震保险费率的精算技术。可以说,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国际上成功的地震保险制度大多采取了这种减灾新路径,通过保险业在建筑、工程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监督职能,对相关住宅和建筑物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建筑物的安全系数和抗震能力,从而在大地震来临之时极大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眼前看,灾后赔付额度是衡量保险业承担责任的尺度;从长远看,保险业能充分发挥其行业优势,在灾害发生之时和发生之前做好相关的减灾防灾工作,才是真正体现责任的举措。(中国保险报)  

            地震风险的可保性探讨

  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未建立有效的地震风险管理体制。从保险原理来看,地震风险不太符合传统可保风险的条件。但是,从保险实践来看,地震并非与保险无缘,地震风险也可以通过保险制度的安排得到有效的转移与控制。

  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这次灾难导致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其教训十分深刻。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未建立有效的地震风险管理体制。例如,在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实务中,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除外条款规定,地震直接造成或由地震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条款规定:凡地震引起的各种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机器损坏保险和利润损失保险也将地震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

  从保险原理来看,地震风险不太符合传统可保风险的条件。一般认为,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当具备6个条件:(1)应当是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纯粹风险;(2)风险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时间、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3)风险应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应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测性。地震风险的发生具有破坏性、区域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地震一旦发生会造成多数保险标的同时受损,与上述第(5)个条件等相违背。

  保险的实质在于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集中性很强,使保险公司靠收取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不能补偿所有的损失。同时,地震风险的现实可测性较差,缺乏制定保险费率的风险发生概率及标的损失概率的准确计算依据,易于导致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鉴于此,保险人为了避免地震造成的损失超过自身的理赔能力,往往把地震列为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合同一般都含有责任免除条款。所谓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即对其列举的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责任免除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可以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

  但是,从保险实践来看,地震并非与保险无缘,地震风险也可以通过保险制度的安排得到有效的转移与控制。

  首先,在我国,过去或现在都有过承保地震风险的尝试。在我国,地震责任的承保规定经历了三个阶段:1996年之前,地震属于财产保险的承保责任;1996年至2001年,地震被列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2001年之后,地震可以作为财产保险附加险承保。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专门的地震保险制度,但各保险公司都在进行积极的研究和探索。2006年,中国大地保险江西分公司开发设计大地解忧房屋地震保险,在江西九江地区进行试点推广,成为国内首个针对地震灾害造成城乡居民房屋损失的地震保险产品;2008年,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在北京推出的一款家财险产品——苏黎世全方位居家生活综合保险,可以附加投保地震风险。这反映出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对地震保险进行探索实践。

  其次,国际上不乏地震保险的成功经验。日本、美国加州、法国、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了相应的地震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它们较为普遍的做法:一是利用再保险;二是采用共保体制;三是建立专业地震保险基金。再保险是国际保险市场转移巨灾风险的通常做法。由于地震发生后,标的损失相对集中,再保险对原保险的风险再次分散,可以起到平均风险责任的作用。因此,当地震保险业务开展后,通常都积极在全球市场上进行再保险安排,以便有效分散风险,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共同保险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承担同一保险责任的保险。由于地震风险损失巨大而且具有关联性,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难以单独承担巨额损失,因此各国的地震保险机制中大都以免赔额和比例赔偿的方式进行风险共担。专业地震保险基金通常规定,发生在一个确定的财务金额之下的损失由商业财产险公司进行赔付,而位于限额之上的风险由地震保险基金支持。如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

  由此可见,对待地震风险,科学的态度和处理方式是:地震风险不具备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在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应当作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人有强烈的风险转移意愿,可以采用投保人附加投保的方式予以解决;地震风险虽不具备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但可以通过特殊的转移地震风险的地震保险制度加以转移。目前,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仍在研究和开发阶段。

  (中国保险报)  

        大地震考验中国保险体系 日本经验模式可供借鉴

  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的汶川大地震,仅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18.06亿元。地震发生后,四川共有20.7万件保险报案,涉及金额200多亿元,目前这18.06亿元的保险赔付无异于杯水车薪。正因如此,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也受到空前的关注,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坦言,中国的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的确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保险业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近10年来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中国,但中国仍未有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

  2007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706亿美元,保险业赔付276亿美元,占经济损失的39%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后,保险赔付更是达到其直接经济损失的50%。相比之下,中国年初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的南方冰雪冻灾,仅获得中国保险业3%左右的赔付,大量的损失还是由政府承担。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认为,这种现象说明保险业承担的保险保障和稳定社会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1998年发生的特大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84亿元,而保险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3.5亿元,仅占1.3%左右。10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在总资产、保险公司数量、保险费规模等方面都与10年前不可同日而语,而巨灾保险却仍裹足不前。

  巨灾保险为何举步维艰

  汶川地震发生后,有外国媒体称,汶川地震凸显出中国的保险业落后发达国家10年。巨灾保险之所以在中国举步维艰,在于其小概率、大损失的特点。

  一方面,巨灾出险率非常低,例如地震等大多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才发生一次,投保人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几十年来,人们已习惯于巨灾之后通过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的方式来应对巨灾风险,很少能够主动通过投保商业保险来弥补巨灾风险损失。

  另一方面,由于巨灾保险大损失的特点使很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任总裁王银成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保险业的自身实力还相对弱小、盈利能力偏低。2007年,保险行业保费收入近7000亿元,其中财险约占1/3一次中等规模的巨灾损失就可能耗尽当年整个非寿险行业的全部保费收入

  然而,一个险种只有在达到一定的覆盖面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上才会相对稳定,保险作用才会体现出来。只有大规模地开展自然灾害保险,形成一个足够大的分担风险的团体,才能保证有足够的保费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正如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泓所说,中国巨灾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你不情,我不愿

  国际经验模式可供借鉴

  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个巨灾保险制度,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有了巨灾保险的经验和模式,这些可为中国提供借鉴。

  在日本等地震多发国,针对地震的巨灾保险制度较为完善。日本地震保险的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由政府承担主要的损失补偿责任,并给予财政支持。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介绍说。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强制保险,它属于非盈利性质,费率厘定不含利润。这种模式一举两得解决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你不情,我不愿的难题。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并不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而是由民营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发生地震灾害之后,根据损失大小分为三级,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责任分配。初级损失完全由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承担;中级损失由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和原保险公司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损失由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和原保险公司承担5%,政府承担95%。也就是说,损失越大,政府承担的部分越大。

  早在10年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已经着手研究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当时的想法是财政部出资成立基金。课题组曾经到日本、秘鲁等地,主要是考察地震灾害中的民房保险。当时参与过研究项目的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京生说。

  政府充当最终再保险人

  业界一直强调政府要起主导作用。但一些部门又担心完全依赖政府,保险业界一直没有递交具体可行的建议,因此就自然搁置下来了。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王和认为。

  事实上,目前世界范围内有10个国家共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大部分采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的方式,完全由政府主导的例子较少,每一个巨灾风险项目都是政府和保险行业共同合作参与,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希望政府扮演巨灾情况下担任最后保险人的角色。

  我国要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关键在于明确政府定位。银行专家尤金认为,如果某种事件损失概率很大但数量很小,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再大一些,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更大就由再保险人承担;如果损失巨大,保险人应寻求将其承担的部分损失转移给资本市场;损失程度达到天文数字级,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承受,应由政府介入。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前提是实现政府在风险承担过程中的角色转换。中央财经大学的郝演苏教授认为,只有政府明确其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位置,通过规则和制度约束有条件的社会个体成为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支持保险业成为帮助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的平台,才能真正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高效和规范。

  (人民日报)

                                                                          (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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