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就是桥,路就是路”
——从一个保险案例谈销售误导
发布时间:2010-04-15 16:07:38 作者:沈耀胜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据福州新闻网报道,2008年4月,福建一老伯轻信保险代理人的介绍,花12万元买了两份保险当储蓄。一年后,他发现不对劲,状告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近日,鼓楼区法院以超过撤销期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诉争合同是2008年4月签订的,某老伯应在2009年4月前行使撤销权。如今期限已过,他等于放弃了撤销权。因此,法院判令驳回他的诉请。
庭审过程中,某老伯一直强调销售人员误导自己购买高额保险。保险公司反驳称:该公司没有提供虚假情况,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思的表达,不存在重大误解。此合同已生效不可撤销。
法律人士称:法律虽然赋予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但为了促使人们及时保护自己的利益,法律同时又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这个案例虽然最终以保险公司胜诉而结束,但也有一些教训值得记取。一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限的,超过时限,视同自行放弃;二是通常情况下,长期的人身保险产品都会设定“犹豫期”。购买这种保险产品以后,如果要反悔,会有两次机会:一为10天的“犹豫期”,即在收到保单正式文本签字10天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要求退掉已缴的全额保费;二为客服人员的回访。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对购买了投连险和分红险的客户,必须进行100%的电话回访。客户如要反悔,还可以在此时向保险公司表达。按照规定,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这个案例进行判决的司法理由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于本案是否存在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因为消费者当初有无提出过反悔无从知道。又因为一则各说各话,二则已无实质意义,估且不去多说。应当强调的是,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的原理是大数法则。保险合同一旦生效,保险公司就实际开始承担了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从客户所缴的保险费中提取部分责任准备金和进行资金运用,保证每一位投保客户在理赔和到期责任给付时能获得保障。如果购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过了“犹豫期”,都想以各种理由要求全额退费的话,那真正需要赔付的经费又从何而来呢?! 毕竟保险公司不是“金钱魔术师”,这个浅显的道理一经说破,相信大家都可以理解。
当前,在保险领域,尤其是银保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一方面的确存在着大量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有的还比较突出,影响也不好。但同时的确也存在着有的消费者,或由于对保险缺乏必要了解,或不排除有的人试图不当得利的想法。这种情形虽然不在多数,但确实不能说没有。这同样需要引起我们大家的高度关注。解决保险销售误导的根本之策,还是要按照党中央提出新皇冠体育:建立“政府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的要求,进行综合治理,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特别是保险公司要严格管好自己的团队,从源头上不让误导产生,一旦出现就严肃查处。同时,在对客户的宣传上,做到“桥就是桥,路就是路”,储蓄就是储蓄,保险就是保险。不要把保险和储蓄混为一谈,更不能把保险说成是储蓄。有的销售人员夸大理财收益、避谈中途退保会造成损失,误导客户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这是很不道德的。但是,我们也要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不要一说保险销售误导,就好象到处都是误导一样。其实,保险理财产品还是挺不错的,保险具有其它金融产品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最起码,在银行购买保险产品,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毕竟是多了一种渠道,弥补了保险网点不足的缺陷。我们要通俗易懂地把保险的功能作用宣传出来,准确无误地告诉消费者,由消费者自己来选择决定。当然宣传必须实事求是,储蓄与保险各有不同,切莫片面夸大保险的理财作用,理财产品不能当储蓄产品推销。保险的本质是保障,投资只是其附属功能。误导消费者,不仅与事实不符,更是不诚信的行为。误导不应该 误会不必要。广大保险销售人员,应该牢固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做客户的知心人、贴心人。要让客户明白自己投保后可享受哪些利益,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比如银保理财产品分为趸交和期交两种缴费方式 。对有闲钱的客户,可建议一次性缴费,如果没有太多闲钱的可采取年交方式。此外,要告知客户中途退保可能会有本金部分损失等。最重要的是,要跟客户讲清楚分红保险的分红水平是不确定的,总之,保险从业人员要多替客户着想,通过自己耐心细致的解释,让客户感觉到保险销售人员并不单是为了个人的推销业绩,而是实实在在地在帮助他做理财规划,最终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保险销售人员越多,保险的整体形象就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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