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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哲涵:巨灾保险别再“卡壳”了

2010-09-06 09:05:41来源:人民日报作者:曲哲涵 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作为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惠民惠农机制,巨灾保险不可能单靠某一部门的一己之力,已有的“条条块块”必须打破

  西南大旱、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南方多省发生洪涝灾害……今年频发的自然灾害,再次突显了巨灾保险缺位的严峻现实。

  巨灾保险,是对地震、飓风、海啸等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由于缺乏巨灾保险,目前国内各级财政的“救灾”压力日益加大,而商业保险公司也不敢过深涉足相关业务。2007年某省大旱,由于没有再保险安排,保险公司收保费6.8亿元却要支付赔款15亿元。“摊子越大,风险越高”,近年来干旱、洪水、台风频发,让财险公司将地震、台风等灾害列为免责条款,令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心吊胆。

  通过在投保人、国内保险业、全球再保险业、资本市场和国家政府之间进行风险共同分担,发达国家巨灾保险承担自然灾害损失的比例高达60%以上。而在我国,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保险赔付占经济损失不到1%。保险特别是巨灾保险的灾后补偿作用远未发挥。多年来,巨灾保险一次次高调地“呼之欲出”后,总是一次次地被搁置起来。“我已从黑发等到白发。”一位保险业的老教授谈及20多年来为建立巨灾风险机制的奔走呼号,眼中噙着泪水。

  巨灾保险“难产”,立法滞后是主因。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以及谁筹资、谁管理、怎么运行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否则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将难以协调。

  《巨灾保险条例》之所以千呼万唤不出来,是由于相关部门在制度设计的细节上迟迟未能达成一致。由于政府是巨灾保险的最后保险人,须由财政部门掌管用以“兜底”的巨灾风险基金;保险公司作为巨灾保险的操作者,决定着保险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保监会对其负有监管职责;而农业、气象、水力、测绘、统计等各个部门,则需提供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

  作为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惠民惠农机制,巨灾保险已不可能单靠某一部门的一己之力建立起来。各部门必须打破已有的“条条块块”,从大局出发,放弃部门与行业的“小九九”,切实整合资源并加强协作。面对倒塌的房屋、干涸的田野,面对农民焦急的眼神,不妨把所谓“细节”先放下,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尽快把业务做起来,在实践中磨合、调整、完善。

  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十一五”收官在即,期待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足音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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