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范》),并公开征集意见。保监会称,起步较晚的中国再保险业在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方面明显滞后于再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加上保险公司对再保险认知上的偏差,导致在目前国内再保险实务中依然存在不规范和不合理的现象和做法。《管理规范》将避免再保险信用风险过于集中于单一或少数再保险接受人。
对单一再保险人进行额度管理
《管理规范》称,财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公司总体分出比例的目标区间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险预算;应界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关键节点,设定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权限分工;应在综合考虑重损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次事故最大自留额”(以保额为基础)。
在分保方面,财险公司在再保合约条件确定后,选择适格的再保险接受人积极安排分保,避免分保不完全(再保险接受人确认接受份额之和小于100%)、合约责任自留情况的出现。分保不完全时,财产保险公司合约自动承保能力为合约完全分保时的承保能力乘以分保完成比例,未分出部分的承保能力不视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效的合约承保能力。
为避免再保险信用风险过于集中于单一或少数再保险接受人,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单一再保险接受人的再保险份额进行额度管理,降低风险的集中度,提高分保的安全性。
另外,财险公司应加强分保应收账款的管理,严控分保应收账款的规模和期限,避免分保应收账款引起坏账损失,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甚至引起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并建立规范、有效的催收制度来解决长期分保应收分保账款问题,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讨。
加强分保赔案管理
赔案管理包括普通赔案管理和大赔案管理。普通赔案赔款的摊回直接在合约账单中完成;大赔案在合约估计损失超过合约约定发送损失通知金额时,分出公司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发送出险通知,根据再保险接受人的需求提供有关赔案资料并配合其开展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赔款摊回适用“共命运”原则,即在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但合约明确约定再保险接受人不承担责任的赔款除外,坏账、公司倒闭等财务风险除外。
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应严格按照分保比例计算再保赔款摊回金额,不应在摊回赔款时再次调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内的分保方案;非比例再保险中,若事故/巨灾持续时间超过合约中对一次事故/巨灾的约定时间,分出公司摊回时要选择合适的事故/巨灾时间段,对选定时间段外发生的保险损失,不应进入合约进行摊回。
财险公司在保证合约分保业务安全的基础上选择适格的再保险接受人。重点关注再保险接受人的信用评级、偿付能力、资本金等。财险公司应建立分保业务安全应急机制,保证再保险接受人出现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等紧急情况下合约分保业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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