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郝演苏:应帮客户找出理赔的理由 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 近期,新皇冠体育:车险理赔中的部分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危机也是一件好事。通过舆论监督,使行业看到问题并且改进。 保险业应从行业角度做些工作:首先,要对公众普及保险知识。把汽车保险条款、产品设计、理赔、保额确定等内容向消费者公示。目前被媒体误解的车险条款,符合现有的市场环境。条款需要完善,但有个时间过程。 其次,改善保险服务质量。寿险公司有一种服务理念叫“帮助客户找出理赔的理由”,产险公司也可以效仿,努力为客户寻找适用条款,帮助其进行理赔。 再次,改进、完善保险条款。我国确定车险保额有三种方式:新车购置价、市场价值和双方协商。从香港市场的经验看,只要输入各种车的品牌、出厂年份等信息,系统马上测算出目前该车值多少钱。但是我们目前没有这样一个系统,这也是初级市场的必然形态。将来如果能够建立起这样一个系统,就可以根据民众的不同需求来选择定价方式。目前有些条款不能做较大改动时,就要向消费者说明白。同时要与公安、交管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与交通事故记录进行对接。 目前遭诟病较多的以新车购置价投保问题,在部分损失状态下,由于零配件是用新零件换掉旧零件,保险公司会希望投保人尽量保足;在全部损失状态下,要按市场规则来做,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获取不当收益。 从“无责免赔”到“高保低赔”,都暴露出整个行业危机公关不到位,行业反应跟不上。事实上,最近保险行业里有很多可圈可点的东西,如中国信保对利比亚中资公司的赔偿。媒体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予以报道,但对保险业的成绩也要肯定和宣传。 陈欣: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陈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 新皇冠体育:车险“无责免赔”和“高保低赔”这两个问题,目前是消费者非常关心的。在这两个问题上,我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主观上的欺诈,只能说客观上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一些消费者不能理解。 首先来看无责免赔。从理论上说,如果每一辆上路行驶的车都购买了交强险和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在发生碰撞事故后,基本上所有损失都可以获得保险理赔。但这只是假定条件下最完美的情况,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 美国是世界上车险最发达的国家,法律也非常严格。法律规定,所有上路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但统计数据显示,仍有10%-14%的车辆没有购买。我没看到我们国家目前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估计会更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无责的一方,如果对方没买第三者责任险,他个人也没钱赔付,或者对方跑了,找不到责任方,都会给无责一方的保险理赔带来困难。 国外的车险条款规定,不管责任多少,都是100%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去代位追偿,整个社会既没有增加损失,也没有减少赔偿。要想解决消费者对“无责免赔”条款的质疑,保险公司应该尽快修改条款,变成不分责任都由保险公司100%赔偿,然后再去代位追偿,或者保险公司之间签署免除代位追偿的协议。 至于“高保低赔”,这本身就不是一个非常科学的词语。按照目前的车险条款,消费者可以有三种选择。针对按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额的情况,在车险理赔中,发生部分损失时,车辆是要修理的,而修理时使用的零件肯定都是新的,不可能10年前的车就找一个10年前的零件。只是在车辆发生全损时,要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赔付。在国外,车险都是用投保时的实际价格作为保额。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做到?这说明保险公司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工作,来完善我们的承保条款。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利益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所有的消费者都拿不到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没有人来买保险了,保险公司一定会破产。目前的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但一定要有个过程。实事求是最重要,只有这样,保险行业才能发展,消费者也才能最终受益。 庹国柱:车险定价应更加精细化 庹国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日前部分媒体所指的车险 “高保低赔”问题,实质是对不精确的定价方式、条款做了粗糙的、不准确的表述,给人以误解。 20世纪90年代,保险公司对车辆保险定价时,已经注意到了新车购置价可能引起的问题。如果发生部分损失,更换零件时需要用新的零件。部分损失的车占到了车损险案件的99%以上,不到1%的案例以新车购置价投保、却按照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格来赔偿。这里有一个差价,可能会导致不公平。保险公司早已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之前按照根据车的因素(车辆状况)定价的基础上,从2003年开始也根据人的因素(职业、年龄等)来考虑车险定价。 保险定价可以更加准确精细一些。目前做起来有困难,是因为国内处于车辆生产的“春秋战国”时代,车辆类型有几百种,五花八门,单个型号几乎无法符合大数法则,也无法实现精算资料的积累。在德国,基本上只有三种品牌,奔驰、宝马、大众。这些原理和道理不是直观和一目了然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如果能及时向消费者普及有关的车险知识,这些道理是可以讲明白的。 王绪瑾:车险理赔要更透明 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 最近部分媒体质疑车险“高保低赔”,这里边有个普遍的误解。 首先,国内的财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并不是只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而是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方案供客户选择:一是按实际价值,也就是按该车的折旧价推算保额;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协商价值,当然这个价值不能超出新车购置价。 现在多数机动车主都选用新车购置价来投保,原因之一是车损案例中,99%以上是部分车损,无论该车用了多少年,发生部分车损时,更换的都是崭新的零配件,而不是同样用了多年的旧配件。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时,投保人是不会有意见的。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因为新车购置价对应的保费较高,自然代理人提取的佣金也会相应高些,所以这也导致不少车险代理人在推荐车损险保额时,更倾向于向客户推荐按新车购置价上车损险。这个问题虽然不是媒体关注的重点,但也提醒保险公司,在销售管理时提高服务水平,必须让客户买个明白的、放心的车损险。 现在大家最关注的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可发生全损时却只按该车的折旧价来赔,也就是现在部分媒体所说的“高保低赔”。这个占比很小,不到全部车损案的1%,但这个情况的确存在。即使比例小,也不是个小问题。我认为,客观地来讲,这还算不上是欺诈行为。 因为造成“高保低赔”现象的前提是:跟国外发达的保险市场相比,国内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强大的精算数据支撑,所以做不到将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和全损时的费率进行分别计算。所有的公司都还只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把车损的各种情况都按一个费率计算。所以保险公司不是存心要欺诈,而是暂时没有能力做到细分,这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亟待完善的问题。我相信,通过大众媒体的监督、保监会的监管,全行业都会高度重视,加快改进步伐的。 刚才我说“高保低赔”不能算是保险公司成心的欺诈行为,但反过来我要特别提一下,如果保险公司都实行“高保高赔”,就是说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不管这车开多少年,也都按新车购置价理赔,那反而会导致大量的保险欺诈行为。打个比方,我有一辆车,当时10万元买的,开了5年后,如果按当年的新车购置价(假设8万元)投保,而且还能按新车购置价8万元理赔。如果我想钻保险公司的空子,找个地方把车弄成全损了,然后找保险公司赔新车购置价8万元,那我就赚了,但保险公司就赔得很冤了。有同样想法的车主肯定很多,这样一来,保险公司不得不破产了,保险公司破产了,那么拿着保单的投保人的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高保低赔”这个问题现在受到高度关注,眼下保险公司可以加强两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三种定价方式都必须要说清楚,如实告知非常重要,这是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一个关键;第二,费率厘定方面,要想做到既防止保险欺诈,又可以保证费率相对公平,那就得向发达国家取经,在费率厘定时将部分损失和全损这些不同细分情况都考虑进去。虽然不容易马上与国际接轨,但也要加快步伐,毕竟事关整个行业形象。 最近新皇冠体育:车险条款的质疑声很多,这里边除了保险公司与公众媒体的沟通不够之外,还凸显出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亟待提高,尤其是理赔的透明度要提高,让消费者新皇冠体育:地了解保险,好的例子、不好的例子都要报道,让舆论监督,这样服务水平才会提高得更快。 对于媒体公众关注的“无责免赔”问题,我对保险公司提一个简单的建议,就是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碰撞互不追偿协议,这样就让消费者省了很多事,这样才叫保险服务大众。 毕欣:保险公司要学习换位思考 毕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工作部 副主任、资深理赔专家) 很赞同其他几位专家教授的观点,如: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利益是一致的,保险公司不是卖保险而是做保险。最主要的是,保险公司要有换位思考的服务理念。 保险行业要在理赔服务方面做一些改进: 一是,贯彻“假如我是客户,我需要怎样的理赔服务”的换位思考理念,站在客户角度为客户提供更好的理赔服务。其实,无责赔付与否、定损价格合理与否,都要求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服务意识,努力为客户提供周到的理赔服务。 二是,行业内、保险公司内部都要建立协同机制,依托各地已经开通的交强险、商业险行业信息平台,将以往想做的服务通过技术手段得以实现,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让交强险、商业车险赔付方式便捷。例如,客户无论是在哪家公司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都应该提供最周到、最便捷的理赔咨询服务,不让客户遇到理赔无门、理赔难的状况。同时,保险公司要积极协助客户向致害方索赔,帮助客户做好理赔服务,当致害方不予赔付时,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协助无责方受害人向全责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另外,当客户出现索赔困难、确实需要向自己承保公司索赔时,可以严格依据条款和《保险法》要求,可先予赔付,再向致害人追偿。 这些手段的目的是,保证客户一旦出险,能获得保险公司最快捷、最周到的服务。保险行业也可以借机提高服务水平,让新皇冠体育:的人认识保险的意义,帮助客户转嫁风险,并通过服务解决理赔难的状况。 过去,在推出交强险时行业也曾推出过一系列服务举措,如互碰自赔、无责代赔、满限额赔付,解决了发生交强险损失时理赔难的问题。现在行业对交强险赔付时限也提出了超出《保险法》要求的赔付时限承诺,并要求各家公司严格实行。同时,通过信息平台、行业网站和各公司网站,要求公司公布理赔流程,客户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到自己案件的所属状态,并明确列明所属状态下需要多长时间能给客户提供理赔服务,从而让客户对理赔有更清晰地了解。 (本版文字由本报记者李画、李雪艳、刘嵘、谢柳根据录音整理,图片由本报记者刘书勇摄) |
上一篇: 国寿长汀公司积极参与“青年文明号”结对帮扶农民工子女活动
下一篇: 永春国寿文明建设受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