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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康民
记者从近日举行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联合工作小组2012年第一次会议上获悉,该“统保示范项目”已完成条款报备工作,下一步,将充分利用市场手段,进一步组织并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开发该项目,通过规模优势和扩大承保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实习过程中规避风险的需求。同时,该项目通过建立有效的考核体系,加强保险服务的监督。 有关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为解决以往出现的“理赔难、理赔慢”问题,有效监督保险的服务和履约,示范项目建立起了一整套履约考核体系,通过该考核体系对保险公司各项服务内容进行综合评价,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加强考核的同时,由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准备金,主要用于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赔款。 据介绍,示范项目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和联合工作小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其中联合领导小组负责示范项目运作机制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联合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管理以及示范项目的推广。设立专门的事故预防机构——全国职业院校风险管理与事故预防中心,实施职业教育风险管理、安全管理以及风险教育与培训。通过该机构的运作,尽可能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学生及家属、院校、实习单位带来的损失。 据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包括两大部分,即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与校方责任险。其中,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中除基本险外,还包含附加险,即附加教师派遣责任保险与附加被保险人保险,院校可自行选择投保。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农村文化技术教育处处长刘杰告诉记者,该示范项目是经过五方的共同努力而产生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作为“项目组织方”,教育部纪检、监察、法制办、教育部机关党委作为“项目监督方”,示范项目专家监管组作为“项目评审方”,英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成的工作组作为“项目承办方”,9家保险公司作为“项目响应方”参加了投标。据了解,最终示范项目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组成保险共保体,负责项目承保。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基本险保障范围包括:一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发生类似工伤或其他学生实习期间经常发生的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职业院校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二是除上述情形外,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其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职业院校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情形;三是教学实训责任;四是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五是公平责任;六是精神损害责任;七是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在赔偿额度方面,每名学生赔偿限额(含医疗费用)为50万元,每名学生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万元。每所院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200万元,同时,按规定“每所院校不设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180万元,这一赔偿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 刘杰表示,对于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如发生类似工伤情形或其他需职业院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导致学生死亡或残疾的,示范项目实行定额赔偿,即如果学生死亡,赔偿金额就是每名学生赔偿限额50万元,不再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计算。 据了解,示范项目的保险费率机制由基础费率和其他费率调整因子共同组成。根据职业院校类别和教学年级,对示范项目基础费率的框架进行合理设计,示范项目的最终费率是在上述五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市场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的。 刘杰特别指出,为提高职业院校投保示范项目的积极性,不断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学生实习权益,在基础费率以外单独设计了投保时间优惠系数和费率调整因子,主要有“赔付率”调整因子、“连续投保”调整因子、“全部年级投保”调整因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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