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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中国再保险业初长成的宁波力量(下)

2012-12-07 09:17:40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近现代中国再保险业初长成的宁波力量(下)
  中国邮政为跃进轮发行的邮票。
  民联分保交换处制的“火烛小心”宣传广告。
  北京金融街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左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火险再保险分入业务保单明细表。

  斑驳旧影

  □王珏麟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筹建与诞生与宁波人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笔者研究的资料可以看出:当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筹建人员主要来自于中国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接管旧中国保险公司的宁波余姚人谢寿天,加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与接管上海保险业的宁波人林震峰,为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谢寿天、林震峰负责组建民联分保交换处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部分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为缓解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问题,1949年5月上海解放之后,上海市军事管理委员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金融处谢寿天、林震峰等人根据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着手对保险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在很短的时间内批准了100多家保险公司复业。鉴于复业后的大部分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十分有限,原有的分保集团大多数已经解体,经军管会金融处批准,并在中国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的支持下,于1949年7月20日成立了民联分保交换处。丁雪农为主任委员,董汉搓、毛啸岑、孙广志为副主任,唐雄俊任经理。唐雄俊在《记上海民联分保交换处》一文中记述了其诞生的过程。

  1949年的5月,上海民族保险业处于瘫痪状态。有的保险公司宣布停业。“有的保险公司为渡过难关,不得不采取违反习惯做法的救急措施,如签发以船板银币计值的保单(严格来说,这与寻常的保险做法稍有不同,它是纠合少数几家公司把各自的自留额来做溢额分保)。这种经营方式充分说明保险业确已走到了穷途末路。”“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其他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保险业的内部矛盾不少,形成了若干分保集团,如民安集团、太平集团、久联集团、大上海集团、华商联合集团等等,应该采取一种方式打破这种割据形势,达到保险业大团结,以上是摆在军管会金融管理处面前必须迅速解决的几个很棘手的问题。”

  为实现保险业的大团结,谢寿天与当时霸踞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和保险业联谊会的罗北辰进行了交锋。“六月初的会议在江西中路金城银行大楼六楼餐厅召开的。这天是解放后第一次盛会,出席的人特别踊跃。大家都盼望从会议中得到一些保险业今后出路的信息。这天出席的政府代表有金融管理处处长陈穆同志、副处长谢寿天同志以及保险组的郭雨东、吴越、陆自城等同志。”在会议上,罗北辰想设置一些障碍,并操纵会议。“这时副处长谢寿天同志站起来说:‘今天的座谈会希望保险界从业人员多多发表意见,但不希望公会发表意见,更不必指定人发表意见’”。这番话彻底消除了罗北辰给军管会金融处设置的障碍,为保险业的大团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军管会金融处根据这次会议大家提出的各种各样的建议,加以整理,最后决定成立民联分保交换处。

  民联分保交换处是由当时47家民营保险公司联合组建华商再保险集团,它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凡成员公司将其溢额全部交给该处交换分保,按约定份额再接受其他成员公司的相互分保业务。由于当时水险业务未能普遍开展,经办的分保交换主要以火险为主。因为这个方式好,受到大家欢迎。

  成立民联交换处的目的是为维护民族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集体解决分保问题,促进相互共济和共同繁荣,发挥了保险事业在国民经济中应起的作用。上海的民联办事机构设在太平保险公司内,以适应分保交换公司在华东地区分支机构分保需要。1949年9月,在天津成立的华北民联分保交换处与中国保险公司订立再保险合约,接受其预约分保。

  成立民联分保交换处一事,林震峰也曾经向当时《中国保险报》工作的记者徐晓(现在中国保险学会工作)讲述过。徐晓后来整理成文《接管上海保险业》放在了《我经历了中国保险50年》一书当中。文中是这样记述的:“华商公司复业后,曾有部分公司每月自愿组织两次有军管会金融处领导参加的聚餐会,研究一些问题,军管会领导也乘机宣传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在聚餐会上,一项动议被采纳:联合起来成立民联分保交换处,各公司把承保的业务集中交给民联,然后再分回来,集体承担风险,集中办理自留后的分保。过了没多久,又感到力量不够,进行改组,改组后每家要交5000万元保证金,民联几十家成员公司,保证金就有十几亿元,承保限额大了。同时有中保支持,民联自己的限额不够时,就分给中保,中保如果接受不下,再由中保统一分给外国公司,主要是分给英国保险市场——中保与英国的分保关系解放后始终没有停过。”

  上海民联经汇总统计的保费,即未扣除经纪人和代理人佣金的总毛保费,由绝大部分是会员公司的保费和同业公司分来的分保费构成。自1949年7月至1950年3月的保费共计旧人民币43.85亿元,赔款旧人民币0.68亿元,赔付率1.54%。保费分配为会员公司旧人民币24.11亿元,占54.99%;同业公司旧人民币3.70亿元,占8.43%;临时分保旧人民币16.04亿元,占36.58%。这一阶段赔款分摊为会员公司旧人民币0.43亿元,占62.90%;同业公司旧人民币0.07亿元,占9.8%;临时分保旧人民币0.18亿元,占27.30%。

  由于民联的成绩有目共睹,1950年4月,民联分保交换处进行改组,调整了成员公司,成立了新民联。林震峰被选为第一届理事。原久联分保集团的公司加入新民联。6月1日,宁波帮的宁绍保险和兴华保险公司加入;7月1日,永安保险加入;8月1日,先施保险加入。1951年7月,华商联合的几家保险公司加入。上海民联具有较强的承保能力,如火险和水险的最高限额分别为3.2亿元和1.6亿元;在其成立之后的8个月时间就实现保费收入43.85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会员公司的保费和同业公司分来的保费。上海民联与当年9月在天津成立的华北民联分保交换处一起,为消除旧中国再保险市场对外商的依附心理及其半殖民地性质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再保险市场的恢复和重建积累了宝贵经验。新民联实现了私营华商保险业的大团结。

  1952 年1月,由于上海保险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组成了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和新丰保险公司,民联的会员都归并到以上两个公私合营的公司。至此,民联分保交换处完成了历史使命,并于1952年4月宣告结束。民联分保交换处是解放后上海工商业中最早成立的一个联营机构,它的创办,改变了华商保险公司依赖外商的心理,大大增强了华商保险业的信心,同时为私营保险公司的进一步联营奠定了基础。

  

  林震峰与新中国再保险业

  

  50年代初,中国再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林震峰在这一时期担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之初,火险限额为30亿元,水险为15亿元,兵险为7.5亿元,人身险和农业险等其他险种为10亿元;中国保险公司的火险最高限额连同合约共计12.5万英镑,折合人民币7.5亿元,水险为8.5万英镑,折合人民币5.1亿元。为了理顺分保关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东分公司的指导下,改组后新民联的共同自留额最初定为人民币6.25亿元,后调整为7.5亿元,其中20%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占,80%由全体交换公司(包括改组前的18家在内共计25家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占。由于国营公司既可以直接承揽巨额业务,又可以接受民营公司的溢额分保,其保费收入迅猛增长。

  据统计,1950年5月,国营公司的保费收入所占市场份额已高达70%,其余22%和8%则分别为外商公司和华商公司占有。自1952年1月实现保险业合并经营之后,新民联改组为公司合营的新丰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分保业务;与此同时,外国在华保险公司纷纷退出中国保险市场。到1952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收入达344亿元,其直属专业机构中国保险公司的分保费收入多达722.2亿元。这说明,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三年时间内,再保险的发展达到了第一次高峰,并形成了国家垄断的局面。

  从1953年开始,中国再保险和原保险一样,虽然几经整顿和调整,但总体上仍然呈现出波浪式发展的势头。公私合营以后,我国保险业一直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实行“国内业务不办理再保险,国际再保险业务实行国家垄断”的再保险政策。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在香港和海外分支机构与民安保险公司一道,同当地华人经营的保险公司建立和发展了分保业务关系,并注意不断改进业务经营,得到了海外华侨的信任,业务不断扩大。

  从1959-1979年的20年时间里,中国的保险和再保险一直处于发展的低谷,即使是国际业务也处于勉强维持的状态。除了继续与少数社会主义国家和个别发展中国家保持分保关系外,其他分保关系实际上已经被中断了。其中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再保险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之后在国内不存在再保险市场的概念。由于受“左”的思潮影响,国家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但再保险业务和海外保险业务保留。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国家急需大量外汇;二是分散风险的需要;三是对外贸易的需要。例如1963年4月,“跃进轮”触礁沉没,最后通过伦敦分保市场摊回了104万英镑的赔款。再保险为新中国的经济建设立下了大功。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再保险呈现出稳步上升的发展态势。再保险的市场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变化。业务从单一的国际业务向多种业务并存的局面转变。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始实行国内法定再保险,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应将其每笔业务的3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施行法定再保险的目的在于稳定保险业的经营,提高国内市场的承保能力,防止保费外流。到80年代末,随着其他保险公司主体的出现,再保险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

  

  薪火相传

  

  上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加,法定再保险全面展开。1992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获准经营国内和国际再保险业务。1996年7月,国家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主要承接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部的再保险业务,同时还代表国家统一经营法定分保业务。这是我国建国之后出现的第一家专业的再保险公司。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成功实现了向现代商业再保险公司的历史性转变。在中国再保险市场上发挥主渠道作用。2000年成立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当年就实现保费收入239万美元,分出保费225万美元;同时还加强与国际核共体的交流与合作,分入保费74万美元。

  2003年12月22日,经过重组改制,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立,开始了我国民族再保险业产寿险分体改制、集团化经营的崭新一页。2007年10月,改制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跨入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的全新时期。目前,中再集团控股6家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拥有再保险、直接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保险传媒等完整保险产业链,形成了多元化和专业化的集团经营架构与管理格局。

  

  新的里程碑

  

  历经数次重大变革的中再集团,在培育中国再保险市场、促进直接保险市场发展、服务社会与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12月,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英国劳合社成员公司资格,迈出了中国再保险业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2012年9月中旬,国际著名评级机构贝氏评级公司(A.M. Best Co.)发布公告称,确认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A级(优秀)”的财务实力评级和“a级”的发行人信用评级(ICR),评级的展望均为稳定。

  【参考文献】

  1.《一路艰辛:周作民与太平保险》,童伟明,《中国保险报》2011年6月

  2.《新皇冠体育:太平保险公司的回忆.1885-1985中国民族保险业创办一百周年纪念专集》,陶听轩,上海保险学会

  3.《太平保险签下海外第一单》,黄卫、何亮,《天津青年报》2003年10月

  4.《中国再保险的历程》,中国保险学会网,2009年8月

  5.《太平保险史话》,新浪财经,2004年12月

  6.《中国保险百科全书》,魏原杰、吴申元,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9月

  7.《中国再保险发展历程,中国再保险的起源》,郑云瑞,《国际金融报》,2004年9月

  8.部分文字资料和照片来源于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中再集团60年回顾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网站

  9.《中国保险史》叶奕德、吴越、朱元仁主编,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史》编审委员会;中国金融出版社

  10.《我经历了中国保险50年》,王安主编,《现代出版社》,2005年1月

  11.《记上海民联分保交换处的诞生.中国民族保险业创办一百周年纪念专集(1885-1985)》,唐雄俊,上海市保险学会

  (高星)

  名称:分户凭证

  险种:团体火灾保险

  地区:上海

  时间:1954年4月11日

  尺寸:15.5cm×10.5cm

  

  分户凭证是签发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合同证明,俗称小保单。凭证上面一般不印保险条款,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地签发证明,是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本张分户凭证便是团体火险的分户凭证,单据面积比保单小了许多。上面印有:保险单第21213号第27分号。分户姓名:徐水锦;保品:家具、装修、私物、日常用品、衣服及行李。将房屋一项划去。保险金额500万元(旧币)。背后印有团体火险条款,该条款在保险责任一项中写有:“在保险单有效期间,被保险人的寓所或宿舍,如因不慎失火、延烧着火、雷电、电线走电失火、地震、地陷、崖崩、爆炸致所保财产受有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又因救火关系,连带受到财产的损失及合理的救护费用,以及灾害发生时因盗窃所致的损失(提供当地公安机关证明),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但因轰炸或其他军事行动所引起火灾损失及政府命令破坏的损失(因救火而命令破坏者不在此限),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又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火灾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从上述保险责任中可以看出,特别又加上了在火灾发生时,发生的盗窃而损失的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赔付。

  老保单揭秘

  名称:保险单    

  险种:小额简易火灾保险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时间:1956年10月18日    

  尺寸:15cm×10.5cm

  

  保单的上部是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字样下,突出地印上了“黑龙江省分公司”字样。

  被保险人为刘圣浦;保险地址为油坊街10号;保险金额为500元(新币);保险费为1.5元(新币);保险期限为1年。

  在保单上加盖了经理名章及人保公司哈尔滨道南支公司圆形公章。特别加盖了“钟表怀表钢笔不保在内”的方形印章。

  在背面的保险规章内,赔款办法中写道:“如有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原签单处,并将损失清单及财产总值明细表连同各项证明文件递交本公司,经审核调查确实后,给付赔款。如果损失不是保额,本公司应照损失实际价值赔付,剩余之保额,经本公司批注后,继续有效至到期日为止。如果损失超过保额,本公司以赔足保额为限。”

  在防灾和救护一条中说:“被保险人应随时注意防灾,并有接受本公司防灾检查及有关防灾建议的义务,如遇灾害发生,应尽力救护,勿使损失扩大,如有故意坐视不救,本公司对于因此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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