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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报:山东加大保险高管追责力度

2014-01-08 08:33:04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马俊川 记者 姚慧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山东加大保险高管追责力度

    本报讯【马俊川 记者 姚慧】日前,山东保监局印发《山东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大对高管人员的追责力度,以进一步增强辖内保险机构的责任意识和合规经营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

    《办法》明确界定了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责任人、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内部管理责任人、投诉处理工作管理责任人等四类管理责任人,在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投诉事项、专项工作或内部管理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由保监局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按规定,管理责任人一般由对相关事项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应通过签署相应的《管理责任人承诺书》,由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确定。

    例如,经查实某公司存在较严重或在该公司具有普遍性的违法违规问题时,山东保监局将要求公司确定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责任人;其他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该分支机构所属地市级公司的一名高管人员作为整改责任人,同时须确定一名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作为省级整改责任人。自整改责任人确定之后一年内,该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彻底整改或再次发生的,山东保监局将追究本级整改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中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一是监管谈话或下发监管函,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检讨;二是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其总公司;三是责令公司对相应的管理责任人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内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分,并将内部责任追究情况记录进个人档案。

    其中,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责任人,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直至禁止一定期限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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