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皇冠体育

图片
行业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新皇冠体育: > 监管资讯 > 行业新闻 > 正文

中国保险报:农业保险特刊(三)

2014-06-09 16:43:20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约束政府权力和规范竞争秩序两个方面做足文章做好文章,不断改进和完善这种制度模式,才能把农业保险做大做好做持久。

庹国柱

□庹国柱

政府多方介入农业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的一大特色,也是建立“政府市场合作”的农险制度(世界银行将其概括为PPP模式,即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充分必要条件。虽然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有政府介入,但政府介入的深度都不如中国,这种情况有我国的特殊背景。实践表明,它正在产生一系列弊病,我们必须正视并逐步寻求解决之道。

在美国、加拿大、日本这样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只限于法律层面和政策层面,包括提供财政补贴(保费和管理费、再保险等),建立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做出监管安排等。但我国是人口小农场经营为主,又处于大规模的农村向城市流动和城市化过程之中,而且农村社会对行政部门的高度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农户的展业和经营成本非常高,不得不依靠基层政府,包括县乡镇村的“干部”或者基层半行政的事业干部,协助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的宣传、组织和展业、理赔等活动,只有种田大户才能独立签单。这样操作农业保险的好处是,农险从展业签单直到查勘、定损和理赔的难度大大降低,保险交易成本也降低到可以承受甚至较低的程度。毋庸置疑,自2007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高歌猛进,达到27倍的增长,除了各级财政补贴了近80%的保险费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各级政府的有效协助,包括把推进农业保险列入政府部门的“民生工程”、“折子工程”。所以,《农业保险条例》将各级政府和部门“协同推进”确定为全面推行农业保险的“规定动作”之一。

不过,政府深度介入农业保险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多家保险机构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竞争的背景下,政府“依法”当然地参与农业保险活动,就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市场“主导权”,在缺乏约束的条件下,可能给权力寻租创造了想象空间。在有的地方,市场竞争正在演变为“寻租竞争”、手续费竞争,谁能把当地政府的主要长官“搞定”,或者能将当地有广泛人脉的官员“挖”来,作为当地分支机构的领导,这里的市场就能完全占领或者分到一定的份额。最近,我们到江苏淮安调查,在那里苦心试验和经营农业保险10年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就给我们“倾倒”了这方面的“苦水”,他们通过10年努力已经在各区县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和资金,招聘了所需的人才,但是曾经不愿进场或者经营之后放弃这块市场的同行公司,正在通过争取到的领导人家属,要中华联合公司让出“地盘”然后“轮流坐庄”。我觉得,想要进入市场的愿望可以理解,但“轮流坐庄”恐难成为服人的理由。这个课题很现实也很严峻。

我国农险制度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参与,但要想让“PPP”模式达到最佳状态和有效率,就必须在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方面要规范市场竞争,要制定必要的市场规则,变“市场竞抢”为“竞争合作”。例如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农险经营机构做严格审批,要有必要的条件限制,不允许玩“空手道”,“挖一个人,搞定一方”。为了防止寻租竞争,在一个地、市只能允许一家公司经营,如果经过考核评估,这家机构有重大违规,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意见较多,不适宜继续经营,可以换其他经营机构接替。这样既防止了垄断,又可能保证市场的效率和秩序,净化外部环境。

另一方面,对政府的权力要加以限制和约束,也就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至少,在新建的农业保险市场上,需要通过公平招标来选择一家或多家保险经营机构,防止官员个人圈定经营机构(当然招标也要防止官员帮忙作弊)。在已有经营基础的农业保险市场上,让原有公司继续经营或者由多家公司分地域或分业务共同经营,要有适当的公平评估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协商机制。据我所知,有的地方已经尝试建立由基层政府人员和被保险农户参与的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这样,不论是对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服务进行质量评价,决定对经营机构的奖励或者惩罚都有了公共机制和手段。

总之,“政府市场合作”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合理的、正确的选择,但从外国还没有适合我们的具体经验可借鉴,在中国国情下,只有在约束政府权力和规范竞争秩序两个方面做足文章做好文章,不断改进和完善这种制度模式,才能把农业保险做大做好做持久,让农业保险真正发挥减少农业收入波动和稳定农业生产既定目标的作用。

庹国柱简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兼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学术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北京保险学会常务理事等。

从事保险学教学和研究30多年,主要研究保险市场、农业保险、车险问题等,并有一些成果。近10多年来,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研究课题、保监会等部委委托研究课题10多项,出版专著《中国农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我国“三农”保险创新与发展研究》、《保险经济学》(译著)、主编教材《保险学》、《年金保险》等16部,发表论文200多篇,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多项。

2002年-2010年9年中先后连续三次(每三年一次)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标兵”称号,2010年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学名师”称号。

 

农产品 目标价格保险的思考

张峭

所谓农产品市场风险,指农产品未来的市场价格低于农业生产者的预期价格,从而给农业生产者带来收入损失的可能性。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基本操作方式是: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出应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的保险产品,并与投保的农业生产者签订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负责定损与理赔工作;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政策目标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这里所说的保险责任事故,通常指农产品实际价格低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障价格的情形。

□张峭 汪必旺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涵义是什么,它与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有什么不同,其保障价格如何设定,有哪些具体实现形式,这些问题在学界、业界还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予以探讨。

一、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涵义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重大亮点之一是提出了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指出“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可见,目标价格补贴和目标价格保险是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两种实现方式,两者都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都需要通过财政补贴实现政策性目标要求,但两者在政策性目标实现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目标价格补贴是由政府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基本实现方式是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直接按差价补贴农业生产者,因而目标价格补贴对农业生产者的收入保障程度是通过“目标价格”设定的高低体现出来的。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是政府支农惠农目标通过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来实现,它的目标性主要通过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制度设计以及保险产品中保障水平高低与保费补贴多少来体现,农产品不同的保障水平和保费补贴比例体现了不同的政策目标导向。另外,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不仅要体现政府政策性目标要求,还必须满足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可保性要求。一般认为,农产品的价格变动可以分解为趋势性变动、周期性变动、季节性变动和随机性变动。趋势性、周期性和季节性价格变动,都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可以依据过去的经验和数据分析预测出来,是可预期的价格变动。只有随机性价格波动,是由一些难以控制和不可预期的外在因素导致的农产品供需变动引发的,比如意外的自然灾害、疫病、突发事件等,是不可预期的价格波动。而保险的基本要求是承保风险必须是意外事件引起不可预期的风险,倘若农业生产者对未来设定的农产品保障价格具有预见性,那么就极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即当预期未来农产品价格上升将高于保险保障价格时都不会选择投保,而当预期未来农产品价格下降将低于保险保障价格时都会选择投保,这样会使得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剧增,使价格保险难以实施。所以,正确选择或设定价格保险中的保障价格标准,对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有效实施是至关重要的,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中保障价格是一定比例的预期价格或者说是以预期价格为设定依据的。如果说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是通过政府价差补贴保障农产品生产者收入不低于“目标价格”水平,那么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就是通过政府保费补贴保障农产品生产者收入能够达到“预期价格”一定水平。简言之“目标价格”是政府设定的政策性价格,“预期价格”是市场主体博弈形成的远期市场化价格;目标价格补贴是一项政府逆周期的收入补贴计划,管理的是大的、可预期的、周期性的价格波动,目标价格保险是一种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管理的是中等的、不可预期的、随机性的价格波动;目标价格补贴保障的是“目标价格”,目标价格保险保障的是“预期价格”。

因此,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是指国家利用保险的机制,对保费进行补贴,实现对农产品市场风险进行汇聚、分散和转移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中保障价格的设定

一般认为,有效期货市场中的远期合约价格是最理想的预期价格,是保险保障价格确定的依据。因为有效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的远期合约价格已经充分包容了长期趋势性、周期性、季节性等可预期因素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因此期货远期合约价格更加接近于远期真实价格,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不会做出比期货市场更好预测。因此,国外发达国家价格保险都是以期货市场远期合约价格作为预期价格,用于设定保险标的保障价格的依据,未来实际价格低于保障价格的差额完全是由保险合同签订后的不可预期的因素造成的,这样就可以完全规避逆向选择问题。如美国的畜牧业风险保障保险、畜牧业收益保险和作物收入保险都是以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相关产品的期货价格作为保障价格确定的标准。

我国也已建立起了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期货市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探索使用农产品期货价格作为价格保险中保障价格确定的依据,开发新型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产品。但我国期货市场还是发展中的新兴市场,上市的品种有限,市场有效性还有待提高,且诸如蔬菜和水果等许多市场风险较大鲜活农产品无法满足期货市场上市品种的要求,所以,许多标的保障价格仍然无法依据期货市场价格来设定,这就需要利用一些现代数理和信息技术,对农产品价格波动规律和特征进行分析、模拟和预测,通过保险技术创新来正确设定保险标的保障价格。如我国现有试点的价格保险产品中,上海蔬菜价格保险依据绿叶菜价格波动特点,以过去三年同期月份价格平均值作为新年度保险标的的预期价格,北京生猪价格保险依据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特点,以一年期内猪粮比的平均值作为生猪当期的预期价格,从而挖掘或发现农产品的预期价格并将其作为保险标的保障价格设定的依据,这些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创新开发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保险产品。

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实现形式

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依据农业保险的承保责任,我们将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划分分为三种实现形式或三类价格保险产品:(1)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它是以农产品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损失为保险责任,以农产品价格或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预期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美国的畜牧业风险保障保险和上海的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属于这种形式。(2)农产品收益保险。它是一种农产品毛利润保障保险,当投保人实际毛利润低于预期毛利润时,投保人获得相应的赔偿。它不但能补偿农产品自身价格的波动带来的利润损失,还能防止投入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利润损失,更加合理地保障了生产经营者的实际收益。美国的畜牧业收益保险和北京试点运行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以猪粮比价作为赔付依据)属于这种形式。(3)农产品收入保险。它是农产品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双保障保险,对因农产品产量降低、价格下跌或产量价格共同变化引起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障,即当投保人实际农产品收入低于预期收入时,投保人获得相应的差额赔偿。美国的农作物收入保险属于这种形式。

这三种保险形式,在国外都已经推行了较长时间,具体采取哪种保险形式,主要取决于农产品本身的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风险。当某种农产品生产期间内产量发生意外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市场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效果影响较大,则宜采用价格指数或收益保险的形式进行保障。如美国生猪业实行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防疫体系健全,疫病防控能力强,养殖过程中所受到的自然灾害威胁较小,而主要面临生猪市场价格和饲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生猪业主要实施收益保险和价格保险的缘由。当某种农产品生产发生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如大田作物生产更易受到各种旱、涝、冻、雹等自然灾害影响遭受损失,同时也面临着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那么它更适合采用收入保险的形式予以保障。如美国自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推出作物收入保险,目前覆盖的品种已经包括大麦、小麦、大豆、玉米、油菜、高粱、棉花、豌豆等多类作物,覆盖范围已经超过作物产量保险,成为第一大作物保险险种。美国作物保险之所以更倾向于收入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1)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大田作物当期的产量与价格之间往往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可以进行一定的对冲,从而使得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组合而成的收入风险要比单独产量或价格风险更小,有利于降低作物收入保险的费率。(2)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系统性非常强,单独采用价格保险形式非常容易出现大范围同时理赔的现象,从而导致保险巨灾风险的发生,而收入保险综合了产量因素,同一作物在不同区域同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小,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和防范巨灾风险。

(作者工作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张峭简介

1962年生,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与评估研究室主任,农业风险分析与管理研究创新团队首席专家,中央财经大学国家精算研究院客座教授。2004-2008年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先后赴加拿大马尼托巴大学、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英国诺丁汉大学开展交流及合作研究。

长期从事农业风险管理、农村金融及农产品市场等方面研究,已主持国家各类项目50余项,获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5项、国际机构最高杰出论文奖1项,出版学术著作10部,发表论文100余篇,被SCI、EI收录15篇。多次主持起草国务院及相关国家部委有关规划、计划和文件。2009年作为OECD“农业风险综合管理”计划中方主持人参与该计划研究和交流,在国际平台上以全球视角进行了创新性研究。

 

改革创新推动 农业保险不断向前发展

林智勇

□林智勇

回顾过去 改革创新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取得巨大成就

2007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摆脱徘徊萎缩的怪圈,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13年承保主要农作物面积突破10亿亩,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保障农户突破2亿户次,保费规模稳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我国农业保险在短短几年时间内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从根本上讲,主要靠的是改革创新。

通过体制改革与创新,探索形成中国特色农险发展道路。我们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情农情,在农业保险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以“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商业经营”模式为主,其他多种模式共同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

通过机制改革与创新,建立健全承保理赔到户的农险运行模式。我们复制推广“常德模式”,大力培育乡镇和村级协保员队伍,全面构建覆盖乡村的保险服务网络体系,将服务关口前移至涉农第一线,实现了农业保险服务面对面。

通过产品改革与创新,努力满足农民风险管理需求。以人保财险为例,目前开办的农业保险品种超过90个,产品数量超过600个,基本涵盖了农林牧渔各个方面,创新推出的气象指数保险、蔬菜和生猪价格保险、水稻和小麦产量保险、中药材产值保险等产品,延伸了农险保障范围,提高了保障程度,深受农民朋友欢迎。

通过管理改革与创新,破解农险经营传统难题。我们运用新办法解决老问题,积极导入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农险服务效率。如人保财险引进专用耳标、DNA鉴定等技术,实现了对保险标的的有效识别和管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打造了农险快速理赔服务平台。

展望未来 改革创新将引领我国农业保险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成效显著,作用发挥日益凸显,但毕竟起步晚,时间短,仍处发展初级阶段,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仍难以满足农业需求和农民期望,特别是农业保险制度设计仍待完善,需要在发展实践中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加强农业保险政策与制度改革创新。一是将农业保险作为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农业保险保成本、保产量和保产值等多种保障方式均给予保费补贴,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加保费补贴品种,将农作物制种保险、渔业保险、设施农业保险等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分摊机制,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二是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政府应主要负责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农业保险微观经营的干预,减少对相关资源的直接配置。应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和行为边界,鼓励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三是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多层次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制定实施支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出台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制度;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管理制度,健全农业保险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加强农业保险经营与服务改革创新。一是进一步加强理念创新,拓宽农业保险功能外延和发展思路。农业保险不仅仅是通过“保费-赔款”循环实现风险在被保险人之间的分摊,还应与农业风险管理深度融合,推进“总量风险-剩余风险”的转化。应更加注重发挥农业保险费率、核保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广大农民提升科学种养的意识,新皇冠体育:地采用新品种和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也将推动降低农业保险的承保风险和赔付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强模式创新,构建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与普通的散户相比,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加多元化和个性化,需要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服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风险解决方案;针对不断延伸的农业产业链,设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流通、贸易全过程的一揽子风险保障方案,实现“一张保单、综合保障”。三是进一步加强产品创新,提升农业保险产品针对性和适销性。着力解决好农业保险产品“不够”和“不好”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快开发新产品,不断丰富产品体系,特别是加大对各地特色优势农业的保险产品研发;另一方面要提升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水平,采用农民看得懂、容易理解的语言,简化投保和赔偿规定。同时,要提高产品的针对性,根据不同的标的和客户,开发差异化的产品,逐步改变“一张保单保天下”的局面。四是进一步加强服务创新,提升农业保险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服务无止境,改进农业保险服务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以农网为服务平台,梳理和整合农业保险经营价值链上一切能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活动,建立以客户满意为导向,以保险服务为重点,涵盖生产服务、生活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根据客户的社会属性、种养规模、风险特点等因素开展客户分级,采取灵活性的服务策略,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内容,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开展常态化的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活动,并根据测评结果,不断改进农业保险服务。五是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推动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转型升级。围绕降低经营成本和提升服务效率,密切关注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动态,积极开展基于新技术应用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创新。着力打造以遥感技术为核心,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平台,以全球定位系统为辅助的“天空地”一体化农业保险经营与服务体系,实现“按图承保”和“按图理赔”,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成本高和服务效率低等难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林智勇简介

1963年生,福建永春人。1980年参加工作,198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副总裁。曾先后任晋江支公司经理、泉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福州分公司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并担任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在中国金融保险行业拥有34年经营及管理的丰富经验。期间,1998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999年荣获全国金融系统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2006年当选为福建省政协第十届、第十一届委员,2010年荣获福建省优秀企业家称号。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