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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报:农业保险特刊(四)

2014-06-09 16:46:44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市场

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情况

2008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情况

2009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情况

2011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情况

2012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情况

2013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情况

(数据来源:保监会、中国保险年鉴、财政部及公开资料)

(制图:康家语)

 

 

规范篇
抓规范才能促长久

□本报记者 李晓波

“如何规范发展农业保险,把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运用好、落实好,不仅关系到保险功能的发挥,对保险业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年初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对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上述强调,并指出今年将对全国农业保险工作进行全面检查。2014年4月,保监会和财政部对全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联合检查随之启动。

据悉,联合检查组将重点检查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4省,检查对象为上述4省所有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其余地区则由各保监局成立农业保险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省(区、市)农业保险检查,检查对象至少选择1家辖区内市场份额排名居前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农业保险一定要搞好’,这是总书记对农业保险的要求。而如何搞好,如何确保健康可持续发展,规范是首要条件。”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监管部门之所以一再强调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就是防范中央的惠农政策不能真正有效服务农民百姓。

快速发展的背后

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对农业保险实行保费补贴政策,我国农业保险开始了飞速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仅次于美国。根据保监会数据统计,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06.6亿元,同比增长27.4%,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0亿亩,达到11.06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5.1%,提供风险保障突破1万亿元。

与此同时,农业保险的开办区域也从最初的6个试点省(区、市)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也由“4+2”公司增加到近30家直保和再保险公司,以及十几家经营专业农业保险业务的“协会”。

“总体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在近年实现了爆炸性的急速发展,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与农业保险惠农政策和农业保险开办原则相违背的现象,一些地方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违规问题。”某产险公司农险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虽然《农业保险条例》已正式实施,农险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环境得到大大改善,各经营主体操作的规范性也有章可循,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受到重视,但是,一些市场的规范性问题仍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

“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性保险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由财政资金给予农业保险价格补贴。由于这笔财政资金的无偿性使用,加上我国特殊的农业保险运作体制,用来进行价格补贴的这些财政资金就容易产生‘跑冒滴漏’问题,在各个环节受到侵蚀,从而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指出,在一些地区发生的“协议赔付”、“封顶赔付”、无理拒赔、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甚至个别基层政府通过多种手段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引入保险中介控制农业保险市场资源等问题,已严重侵害了投保农民的利益,不仅导致政府补贴资金流失,有违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的初衷,同时也加剧了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强化监管促规范

依法合规是农业保险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在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积极发挥保险行业功能作用服务国家“三农”工作的同时,也不断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规范化管理,先后制定下发了《中国保监会新皇冠体育: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新皇冠体育: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等文件。

在今年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上,项俊波再次对农险市场规范做出了部署,要求在财产险方面,将农业保险作为规范重点,严厉查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保费补贴、强制农户投保、协议或平均赔付、拖赔、少赔、无理拒赔等违规行为。

除此之外,国家财政部、审计署以及各级监管部门也逐步加强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检查。据悉,相关检查已发现了多起这种违规行为,并进行了严厉查处,对其中涉及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的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对个别人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已移送司法机关。

据记者了解,目前一些农业保险大省均已将市场秩序规范作为了今年监管的重点工作。四川保监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敏感性高,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农户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关系到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否落实到位。针对农业保险特殊性和四川的实际情况,四川保监局将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完善制度技术管控等措施,切实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促进农业保险健康稳定发展。

而在公司方面,各公司都开展起自查自纠工作。如中华保险组成由农业保险部和风险/合规管理部相关人员构成的督导检查组,对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分公司进行了现场督导检查,目前该项工作仍在持续中。中华保险表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公司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

地方政府规范运作

一般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有三个参与主体,除了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当事人之外,还必须有政府参与。

“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虽然不是签约人,但在某种意义上却是‘第一推动力’,或者说扮演‘催化剂’的角色,既要给投保方提供价格补贴,并在灾害损失发生后协助进行损失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还要动员和组织农户投保。”庹国柱指出,在农业保险协同推进的过程中,在一些农业保险寻租活动背后,时有地方基层政府干预的身影出现。

根据审计署公布移送办结的案件,2008年至2009年,某省某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手,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3600多万元,编造假赔案251起,骗取理赔资金1500多万元。

庹国柱认为,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插手农业保险市场活动,干预保险承保和理赔活动,以各种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都应纳入监管领域。虽然《农业保险条例》已经出台,但现实情况是,有些政府行为仍存在监管真空。对此,庹国柱也建议,对于基层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行为,应该制定行为规范,由指定部门来进行监管。

 

竞争篇
适当控制农险市场准入

□本报记者 韩啸

近年来,随着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全面推进,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了深入发展和快速增长的阶段。数据显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8.6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06.59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67%,保费规模增长近36倍。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

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势头越来越猛,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正进入这块市场,甚至一些以前不愿问津的公司也在积极争取。在一些市场供给主体较多的地方,激烈竞争的态势正逐渐显现。适度的竞争有利于市场的培育和农业保险的发展,但过度竞争,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市场格局悄然变化

农业保险市场的主体规模从2008年形成了“2+4+1”的格局,包括人保财险、中华保险、安华农业保险、上海安信农业保险、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和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另外还有1家中外合资的公司——中航安盟。

这7家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占农险市场90%以上的份额,然而这种格局正在悄然变化。

随着一些保险公司的进入,目前市场经营主体已经超过20多家,其中不乏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人寿财险、大地保险等中大型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信息显示,这些新进主体可经营农业保险的范围涉及北京、山东、河南、湖北、贵州等10多个省市。

在新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中,经营主体已由“保险公司”扩大到了“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据了解,目前一些省份的保险中介组织也已介入到农业保险经营中来。

在新主体进入的同时,原有7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局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合资后的中航安盟在吉林、陕西、辽宁建立了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进军南方,开设了广东分公司;安华保险也将触角伸到了北京、青岛、山东等地。

截至目前,每个省市至少有2家保险公司获得农业保险经办资格。

过度竞争加剧农险经营难度

随着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越加重视,保费有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盘子在变大,经营效益可观,很多保险公司要求承办农业保险业务。适度的竞争可防止任何形式的市场垄断和独家经营,但有专家认为,竞争要适度,防止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人保财险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础依然薄弱,应当坚持保护性开发,避免因经营主体过度竞争造成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农民利益的侵害。”

近年来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过快增加,导致局部区域经办公司数量超出当地农业保源承载能力,出现了非理性竞争现象。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同时我国的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和集中化程度较低。因此,“这决定了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必须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经办机构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较高的农业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分布广泛、深入乡村的机构网络。” 上述人士表示。

过度竞争加大了经营农业保险的难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有些申请公司没有任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经历和必要的专业人才,盲目准入对这些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市场均不负责。

一位安徽国元农险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作为政策性保险计划,可以利用市场资源(即政府向市场购买服务),但不必要拘泥于商业保险市场完全开放和自由竞争的规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不需要也不能过分竞争。在一些市场上有多家保险公司进行竞争性经营,只能意味着拼费用,从而使成本上升,效率下降。”

农业保险业务虽然跃居财险业第三大险种,但是业务规模依旧有限,太多经营主体过度竞争势必摊薄每个经营主体的业务量和盈余水平,加大了每个主体经营农业保险的单位成本。

经营要严进严出

我国农业保险刚刚起步,农业保险市场需要培育和保护,适当控制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是重要措施之一,也是行业内普遍达成的共识。

庹国柱认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各省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及其竞争状况和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的意愿等进行专门调研,以便对各地农业保险市场容量有一个准确的评估和判断,并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准入规则,对不同地区供给主体的适宜数量做出有依据的规划。

“建立农业保险市场有序竞争的格局,关键在于市场规则的建立和执行。”人保财险相关人士建议,应按照“双严”原则,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市场退出条件。同时,进一步细化《农业保险条例》新皇冠体育:“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条件”的规定,在明确定性条件的同时,尽可能明确定量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安徽国元农险相关人士表示,由于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点多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以及农业风险的周期性、规律性和已经呈现的极端性特征,要使这项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求经办机构有健全的县乡村基层服务网络,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丰富的“三农”工作经验。同时,还要有持续经营的意愿和能力,使其取得的效益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政策篇
期待农险政策更加完善

□本报记者 康民

农业保险经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当前,中国已经步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初级阶段,政策性农险试点也在全国逐步展开。相关政策出台后,我国农业保险获得了发展,但整体情况并非尽如人意。

补贴政策要合理

平安产险农险部总经理郜延华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谈到,农业保险其实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完全的商业化运作是不适合农业保险的,因为它毕竟属于政策性险种,离不开政策的扶持,所以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大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让农业保险真正发挥支农、惠农、强农、富农的作用。

具体来说,首先要合理利用差异化补贴政策、专项工作经费支持、综合绩效考核等财务杠杆和政策杠杆,让各级政府在农业保险的推进过程中真正起到引导和扶持的作用。

郜延华特别向记者提出,对于差异化补贴政策,建议取消县级财政的配套补贴。原因在于,中国的农业发达地区往往在经济上是不发达、不富裕的地区,地方财政,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财政大都捉襟见肘,给农业保险配套补贴往往很吃力。现在的财政补贴政策是“一刀切”,没有充分考虑在中国这么大的国土面积上的差异化问题,不论是东部发达地区,还是西北不发达地区,虽然比例上有一些差异,但总体财政补贴政策都是一样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农业大县财政吃紧,财政配套能力有限,要么是农业保险不能全面推开,使当地农户得不到相应惠农政策的普及;要么政绩或利益的诱惑驱使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利用一些不规范操作的手段运作农业保险的推进实施,甚至发生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侵害农户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因此,郜延华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操作中应该取消县级财政的配套补贴,特别是对那些穷县。

引导与主导

另有不具名的农业保险专业人士向记者谈到,“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地方政府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要做好。我们一直说,政府对农业保险是‘引导’,但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实际上是在变相地‘主导’,从产品设计到推向市场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政府都参与其中。坦率地讲,这样就难免令人觉得(地方政府的)手伸得过长,管得过多,既做裁判员又做教练员,甚至直接作为编外的运动员就上场了。”

上述专业人士尖锐地表示,地方政府在“引导”和“退出”的过程中,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有关部门批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保险公司操作不规范,但其中绝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问题,因为那样的操作,只靠保险公司是无法完成的。

对此,郜延华认为,“引导”也好、“主导”也罢,这都不是最关键的。对于政府来讲,最关键的是一定要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好。从国家政策层面上来讲,切实理顺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的责、权、利。从实际问题出发,应该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这样才能促进农业保险在有序监管的环境下健康持续发展。

事实上,现在行业内已经越来越形成一个共识——当政策和法规日益完善和健全的时候,监管工作也就简单了。

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郜延华提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秩序,确保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夯实农业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这就要求从政策层面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鼓励有意愿、有能力、愿投入的主体全面进入农险市场,对于管理粗放、依靠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的主体予以坚决的打击和取缔。

据了解,平安产险做农险的时间并不长,真正开始的时间是在2013年。而颇为引人瞩目的是,2013年平安产险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近2亿元,为云南、贵州等经济不发达省份提供了近千亿的农业风险保障。“现在农业保险这么火,大家都想进来了。”郜延华对记者说,这就倒逼政策面,使之必须对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的主体进行限制,不能想进来就进来,想退出就退出。否则无法保证这个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只会使之越来越乱。从政策角度讲,这意味着要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集合行业力量在产品、管理流程、操作方法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逐步梳理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的行业标准。

郜延华希望,从政策层面加大力度,新皇冠体育:地鼓励并支持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新科技应用,促进保险公司加大农业保险基础建设投入,确保农业保险稳步健康发展。他说,公司做农业保险业务就要坚持稳步发展的思路,不冒进,不急功近利,坚持“基础不牢,便不发展”的理念,夯实一家发展一家,以此推进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据介绍,平安追求“稳步、创新、有内涵”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未来要不断依靠创新的力量稳步发展,不仅要为“三农”提供风险保障需求,同时还要提供农业生产科技、融资、市场交易等全面的综合服务支持,真正发挥平安综合金融的优势,支持“三农”发展。

政策要落地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其中特别提到了要积极开展农房保险。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岳宗福对农房保险非常熟悉,他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谈到,农村住房保险实质上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做好农村住房保险,是从政策层面对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三农”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中央新皇冠体育: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政府为此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文件,下一步,亟待在各省市的落地执行过程中细化。

从目前市场的类别看,农房保险主要有福建模式和浙江模式。福建模式是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协议统保模式”,浙江模式是政府补助推动、农户自愿参保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而岳宗福认为,广西推出的农房统一保险,虽然可以与福建相似,但其保障对象仅限于“两属两户”,也就是军属、烈属、低保户、散居的五保户,所以,这实际上属于一种政策上的选择性统保模式。

岳宗福进一步提出,目前农房保险缺乏政策评价,特别是社会政策视角的评估,应该从承保绩效、保险理赔两个方面对农房保险展开绩效评估,进而提出完善政策条款、建立农村风险防范体系等一系列政策建议。另外,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对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更要通过政策制定,来确保农户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投保权。

 

创新篇
农险创新进行时

□本报记者 杜菲

随着我国农业和农业保险的深入发展,传统的运作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服务要求,农业保险创新已成为一个必然选择。

近年来,农业保险创新步伐稳健,从研发新产品到应用新技术完善服务手段,创新道路似乎越走越宽。但与农民日趋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相比,农业保险领域仍有较大的创新空间。

以产品创新挖掘潜在市场

要实现进一步挖掘潜在农业保险市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保险需求,产品创新是一个基础和关键的环节。近年来,各地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层出不穷。

一直以来,农业保险承保的各种风险中,自然灾害风险最为常见。但随着农业发展现代化水平的提高、自然灾害预警机制的发展,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正在不断提升。在自然风险之外的诸如市场风险等方面,保险需求正在日益凸显。

据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3年以来,公司先后开发了保障江苏夏淡绿叶菜、北京秋播大白菜、浙江芦笋、宁夏设施蔬菜、重庆生猪、四川生猪、江苏苗鸡等的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将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从传统的自然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既破解了“物贱伤农”的难题,保障了农户利益,调动了农户生产经营积极性,又平抑了农产品价格,维护了广大市民的利益,充分发挥了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性,有效分担了政府的公共管理压力。

除价格指数保险外,多家公司已在多地试点不同的天气指数保险。国元农险不仅在芜湖等地开展了超级稻气象指数保险试点,还与安徽省气象局联合建立了“农业气象灾害评估和风险转移联合实验室”,进一步提高防灾减损能力。

中华联合相关负责人也介绍,公司正与中国农科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合作,利用全国的历史农情资料,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深入开展产品创新,尤其是针对市场逐步接受的指数保险、产量保险、产值保险以及地方特色险种,形成标准的产品格式及方案,引导分公司拓展市场。

以技术创新提升服务能力

除了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农业保险技术创新也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在种植业保险方面,人保财险探索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打造农业保险精确承保与快速理赔综合服务平台。

中华联合相关负责人也指出,公司决心建立以卫星遥感为主、无人机飞行为补充、3G现场抽样调查技术为基础、Ndvi指数为量化标准的种植业保险遥感应用体系及解决方案。

众所周知,种植业一旦发生大灾,要实现准确查勘定损的难度就非常之大,而无人机测绘的出现则使得种植业保险的查勘定损有了效率和效果的双重保证。

据安华农险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AH-1型和AH-3N型无人机已经可以准确测定种植险受损面积,而新研发的AH-20型飞机,则可以科学、精确地测定损失程度。此外,该负责人还介绍,公司还将无人机用于林业保险领域,AH-19型飞机将应用于林业保险的防灾防损。

而在养殖业保险领域,新技术也在推广应用。

人保财险开发应用了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和专用档案管理系统,引进了二维码和DNA鉴别技术,建立了养殖业险标的库,并推广养殖业保险移动查勘定损系统。中华联合也引入了电子耳标技术,并将其应用在食品安全溯源管理方面,同时还在重点区域和重要养殖险种引入DNA生物技术标识,强化养殖业高价值标的管理。安华农险则将RFID射频技术引入养殖业保险,开发出“打猪枪”,从而实现了对养殖业保险单一牲畜个体进行精确管理,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创新空间仍然巨大

一直以来,由于农业生产风险较大,农民“贷款难”是农村金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抵押物。而如果农业保险保单可以实现贷款,“贷款难”的农民便可通过农业保险保单解决燃眉之急。

据了解,2012年初,安徽保监局选取蚌埠市作为试点,针对农业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面临的贷款难问题,通过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积极盘活农业保险保单资源,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支持。

截至2013年6月,安徽省蚌埠市金融机构通过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方式,已累计向当地17户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发放专项贷款26笔,贷款金额近7000万元。其中,和平乳业以奶牛保险保单质押向当地信用联社直接贷款1500万元,创安徽省养殖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历史记录。

国元农险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未来将在发挥农业保险功能,缓解农村贷款难上下功夫,推进“保险+信贷”机制创新、运用保险资金直接向农户贷款机制创新等等,分散农村信贷风险,加大农村信贷投放,支持农民开展新型农业,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普惠金融。

此外,受各种农业风险影响,农作物的产量越来越得不到保障,农民收入往往成为了一个未知数。在此背景下,“保产量、保收入”的保险产品无疑将有很大的需求空间,而我国的产量及收入保险都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目前,人保财险先后推出了湖北水稻产量保险、河南小麦产量保险、甘肃中药材产值保险等保障程度更高的产品。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传统成本型保险产品保障程度较低,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农户对此类保险产品需求较为强烈。

 

风险篇
完善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

□本报记者 高嵩

“农业生产是‘露天工厂’,易受气象灾害影响,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农业灾害发生的不规则性、突发性和巨灾性呈现不断加剧的趋势,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也不断加大。”人保财险副总裁林智勇表示。

“建立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部总经理韩涛对本报记者表示,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无论从统筹级别还是风险分散水平来看仍待提升,中央层面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尚待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仍需完善。

保险机构统筹为主

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各类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的影响不可低估。农业保险是国家减轻农业灾害损失、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供应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需要建立配套大灾风险管理制度,以应对较广泛的农业巨灾风险损失发生。

中央一直很重视农业保险经营中的大灾风险分散问题。从2007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已七次提到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建立问题。《农业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至少应当分三个层面来设计,即保险机构层面、省级层面和中央一级。无论是“中央一号文件”还是《农业保险条例》都强调,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应该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主要以保险机构层面统筹为主,只有部分省市建立了省级层面的风险分散机制,且其中差异明显。

人保财险农业保险事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主要包括四个方式,一是准备金,通过计提传统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将风险分散在承保周期和理赔周期的各个阶段;二是再保险,通过安排商业再保险将风险分散转移至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达到直保再保风险共担的效果;三是大灾准备金,通过对农业保险计提保费准备金和超额利润准备金,将风险分散在长周期内,达到在盈余之年多作储备以提高农业保险大灾之年偿付能力的效果,稳定保险公司的长期经营;四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业务,将风险分散在不同险种、不同地区之间。

风险分散机制仍待完善

韩涛表示,尽管我国农业保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能够对农业保险大灾有所应对,但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以作为主要风险分散方式的农业保险商业再保险为例,由于国内商业再保险经营主体较为单一,同时国际再保人对国内农业保险了解有限,导致商业再保已成为农业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成本之一,进而也影响了直保公司的经营和风险分散能力。

国元农险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国内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风险较大,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会造成较大隐患。如果办理国际分保,由于国内外市场存在较大的价格剪刀差,再保险成本也将蚕食直保公司较大部分的保费收入。同时,纯商业的再保险安排受市场波动影响明显。

此外,其他的风险分散方式也存在完善的空间,如准备金评估也需要长期大量的数据和经验积累,美国农业保险数据序列长度接近百年,但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时间不足10年;我国财产险行业针对农业保险准备金的精算技术也尚需进一步研究完善等。

多方参与分层设计

业内人士表示,整体来看,目前各地农业保险风险分散的做法差异较大且缺乏稳定性,保险公司或地方政府等单一主体缺乏单独承担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现有模式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主体多元化、管理复杂化、成本高、效率低问题严重,亟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再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将巨灾风险进行有效的转移、分散和化解。

2013年底,财政部发布《新皇冠体育: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

庹国柱表示,《办法》创造性地解决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中的一些难题,如明确了要建立企业级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及其构架、对保险机构的产品定价是一种约束和调节、完善相应的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等,但它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还不能和现行各省的农业保险制度完全配套衔接、省一级和中央一级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还需在此基础上建设等。

韩涛认为,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国际经验看,分层设计、多维度分散风险是最基本、最有效的做法。而在国内,一些地区虽然组建了大灾基金,但大灾风险仍留存在该区域内,并不利于大灾风险的有效分散,因此有必要在各地建立农业大灾基金的基础上,进行全国范围的统筹。

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建议,我国应建立财政支持的多层次国家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整合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各级政府等相关主体力量,建立长效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将大灾风险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进行有效的转移、分散和化解。

庹国柱建议,我国中央及省级层面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应以财政支持、风险共担、风险匹配、有限补偿、持续经营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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