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赶考”心态做监管
——陕西保监局创新监管模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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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杜亮 黄明明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依法治国决定,提出了“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
作为保险市场监管机构,如何做到科学监管,如何践履依法行政?近年来,陕西保监局在创新监管模式中摸索出的一套做法,或许可以给人以深刻启示。
非现场监管:决胜于千里之外
在陕西保监局采访,好几个人都提到这样一个比喻:
“一大群孩子在你面前,你怎么知道哪个是熊孩子?”
“有了统一的非现场监管平台,要找出这个熊孩子并不难。”
不用多问,他们所说的“熊孩子”就是那些存在明显违规行为的保险市场主体。与正常的孩子相比,“熊孩子”一定有某些指标存在异常的情况。根据这些异常指标,即使未与“熊孩子”照面儿,也能锁定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说到这,旁边的陕西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处长张向东给记者展开了一张大表,上面是密密麻麻、纵横交错的一列列数字。与普通的统计报表所不同的是,这张表上的一些格子里用红色、黄色、紫色标注了不同的色块。
“这就是《2014年二季度陕西产险公司风险监测情况表》——你可以把它当做一张保险公司的风险地图,”张向东说,“涂成红色的指标表示预警,黄色的指标表示关注,紫色表示指标不合逻辑,需要进一步核实。白色则是在正常范围之内。”
张向东介绍,2014年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实际,陕西保监局选取了统计信息系统和稽查系统中能够获取的20项产险指标、18项寿险指标,以及地市的16项产险指标、13项寿险指标,初步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类似的“风险地图”一组四张,包括针对具体机构的“产险公司风险监测情况表”、“人身险公司风险监测情况表”,以及针对不同地市的“财产险市场风险监测情况表”、“人身险市场风险监测情况表”。
这四张表,相当于为监管者安上了一双“电子眼”,哪个地区、哪家公司可能有问题,一目了然。不过,光有电子眼还不够,要锁定调皮捣蛋的“熊孩子”,还需要有组织和制度保障。
在组织体系方面,陕西保监局于2010年整合全局非现场监管力量,成立了非现场监管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统研处,由分管局长担任主任,业务处室及统研处负责人担任委员。
在制度体系方面,出台了《陕西保监局非现场监管委员会工作规程》作为指导性文件。在这份规程中,明确了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职责,建立了非现场监管委员会会议制度,设定了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收集与整理非现场监管信息、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形成非现场监管报告、信息归档与管理五个方面。
非现场监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例会,根据采集到的“非现场监管风险监测指标”数据,汇总分析陕西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监管对策,形成季度非现场监管报告。报告以定量分析为主,关注重点指标异动,从中发现地区行业风险和个别公司的特定风险,对市场存在的风险苗头和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防范,增强了监管的预见性。
陕西保监局产险处副处长郭涛介绍,2013年三季度,陕西保监局在非现场监管中通过渠道占比、业务及管理费率、商交投保率、工资占保费比、费用产出比等多项风险监管指标的评估,发现辖内某产险公司车险中介渠道增长异常,手续费增长异常,进一步分析业务来源,发现该公司车险中介业务主要来源于一家省外专业代理公司,但该产险公司业务类型呈现出分散化状态,指标与市场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存在虚列中介业务的可能。同时,通过对该公司营业费用明细表的分析,发现该公司职工工资科目本期发生额较大,占比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通过调阅该公司月度业绩清单和绩效发放明细,发现该公司营销人员月度绩效基本持平,差异极小,且一般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者税率档附近,不符合保险营销展业的特点,存在虚列工资的可能。因此,锁定该公司作为现场检查对象,最终查实该公司存在虚假中介业务、虚假工资绩效等违规行为。2013年12月,陕西保监局依法对该家公司予以查处。
话说回来,和“电子眼”直接记录交通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非现场监管风险监测”提供的顶多是一条条线索,要查证违法行为,必须要通过现场检查环节。但它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有的放矢,“提高检查效率、节约监管资源”。
按照非现场监管风险评级和分类监管结果制定现场检查计划,陕西保监局科学确定现场检查的频度、力度、范围和重点,并对监管人力、时间进行统筹安排,有效增强了监管工作的计划性和系统性。
这,大概就是“科学监管”的题中之义吧。
三权分置: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那种紧张的感觉就像在过堂。”陕西保监局稽查处处长张育新感慨道,“很多同志说,只有大学毕业答辩的时候才经历过。”她所说的“过堂”就是现场检查组回来后作汇报,汇报的对象是局稽查委员会。
检查组人员不固定,由各处室根据检查任务的特点抽调人员,人数至少三人,身份一般为普通干部。在市场主体眼里,这些普通干部似乎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但是在陕西保监局,他们只是掌握“权力”的一部分,完成检查后,要向稽查委提交检查报告,由稽查委对证据进行审查,并接受稽查委的内部监督。
“好多委员在审,会提各种问题,比如你是如何检查的,每一步的证据是什么,都进行了哪些程序的检查等。”陕西保监局一位参与现场检查的工作人员说。
事实上,稽查委也是个“铁路警察”。它能做出的决定仅限于要不要处罚。至于实质性的处罚,则由处罚委员会最终决定。稽查委和处罚委两个委员会分别由一位局领导牵头,每个处室分派一名负责人作为成员,两个委员会人员互不交叉。稽查委办公室设在稽查处,负责收集检查材料。处罚委办公室设在法制处,根据法律条文确认处罚的内容和力度,保证处罚结果的公平、公正。
“稽查委办公室移交的东西会面临处罚委的二次审查,审查中如果再对检查的事实证据、定性提出异议,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压力。”陕西保监局法制处处长和蓉说。
检查组、稽查委、处罚委,作为现场监管的三个环节,分别负责现场检查、案件审理和处罚决定,“三权分置”,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有效实现了查处分离,真正实现了“把权力关在制度笼子里”的效果。
“我们这种两个委员会运作的好处很多。好处在于,把大家都解脱了,集体承担责任。因为在检查阶段,找你的人、让你放一马的人比较多,但查谁不查谁,有非现场监测作为依据,个人决定不了;只要一立案,检查组一出去,把检查报告拿回来,检查不到位的稽查委员会要求补充材料,没办法做手脚。唯一的缺点是效率不太高。检查组的人有时会感到麻烦了、事多了,不能简单拿个东西回来就处理,检查事实、取证程序、工作底稿上必须确凿扎实,有时来来回回要两三次才能过得了关,才能站得住脚,才能处理,大家工作的认真细致程度也大大提高了。”陕西保监局局长毋育生总结道。
由于在监管执法中程序科学、严密,目前陕西保监局还没有发生因为行政处罚引起的复议案件。
“陕西保监局这一套监管方法,查谁、处罚谁、罚多少都不是某个人能说了算。给我打电话也不管事。”毋育生笑言。
采访结束很长一段时间,陕西保监局干部所描述的“过堂”情景都在我的脑海中回绕。在记者看来,践行为民监管、依法监管,何尝不需要一种“赶考”的心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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