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康民
12月10日晚间,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中国首份互联网保险规范文件出台进入倒计时。
适时之举
作为国内第一家、同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负责人在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互联网保险领域缺乏一部全面、有高度、有前瞻性的监管文件。只有制定好了规则,才可以使得全行业有法可依。“我们希望有这样一部法律法规出台,使得市场上的行为更明确、更有方向。”
该负责人表示,这个办法的制定,标志着监管者树立起了一整套监管框架。从监管的发力点来看,保险公司将在互联网保险领域承担起自身的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平透明的明显特征,而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也作为资本金雄厚的市场机构,保险公司应该能够担负起这种责任。“因此,我们认为监管的重点应该从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入手。”
信息的公开透明是互联网保险最大的特点,所以监管部门在信息披露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我们认为,这些都是互联网保险经营过程中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这在目前所看到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都是完全能够做到的。”该负责人说。
两个变化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保险公司也纷纷趁势“触网”,竞相推出了诸多创新产品。但值得注意的是,早已家喻户晓的互联网保险并不仅仅是通过互联网来销售保险产品,还包括业内与多家知名电商联手推出针对互联网群体的个性化“定制”保险,比如退货险、信用保证保险,以及近期热议的“娱乐宝”等产品。
如果进一步追溯,早在2011年,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相关条例就曾尝试推出。当时保监会曾发布过《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不过其中并未提及偿付能力充足率需在150%以上等要求。
今年上半年,保监会曾发布《新皇冠体育: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那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定义以及销售人身险产品宣传的细致规则,而且网销保障型产品中的跨区域销售监管问题也有望实现突破,还对偿付能力、运营和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上述众安保险负责人指出,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两个主要变化:一是管理更加细致,例如在产品领域,监管者清晰地表明了态度,倡导回归保险保障本源,要“少碰高现价产品”,一定要注意服务落地;二是管理的范围更广,不但对行业主体提出了要求,而且对与行业主体合作的第三方也作出了要求。
第三方监管待商榷
另有业内人士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经营资格的要求,可能不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拓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提高保险深度和密度,必须依赖大量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保险经营资格不能成为必要条件。因此建议改为:“在缴纳一定风险管理金的前提下,第三方网络平台可开展保险经营;符合资质和条件的,鼓励第三方网络平台申请保险经营资格。”
征求意见稿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这位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保险的特殊性之一体现在保险的交易往往嵌入到很多的互联网消费场景,如果用户将支付分成两笔,一笔转入互联网商家,一笔转入到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将大大影响用户的体验,保险公司也不能很好地进行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建议对于自营网络平台,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对于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合作的保险机构,应由第三方平台通过缴纳预付款或实时划账的方式保障保费收入归集的实时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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