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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反映会员呼声 促进保险法制建设——专访余勋盛

2015-01-14 08:34:34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赵广道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切实反映会员呼声 促进保险法制建设
——专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余勋盛

 

    □本报记者 赵广道

    备受行业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新皇冠体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之后,为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近日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召开专题论证会,邀请学界、司法实务界、行业专家共同对司法解释稿进行论证修改。为此,《中国保险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余勋盛。

    记者:《司法解释(三)》自2014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各方积极建言献策。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保协基于何种考虑来与最高法联合主办《司法解释(三)》专题论证会?

    余勋盛: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对于保险业解决实务操作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中保协作为保险企业会员之家,对司法解释的制定高度关注。2014年4月,为使制定中的《司法解释三(第五稿)》更加符合行业实际,中保协组织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人身险公司召开座谈会,从行业视角对《司法解释三(第五稿)》提出意见建议。2014年11月下旬,最高法就《司法解释三(第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了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再次系统地、全面地向司法机关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也把握住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经与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协商,双方一致决定召开《司法解释(三)》专题论证会。

    记者:此次专题讨论会重点关注了哪些方面?对《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有何影响?

    余勋盛:本次会议上,保险业内代表对《司法解释三(第十稿)》逐条进行了分析与讨论,最终统一了行业意见,共提出修改意见30余条。

   最高法对行业反映的意见非常重视。听取意见后,最高法对《司法解释三(第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对争议较大或者实施条件不成熟的条款采取暂时搁置的原则,形成了第十二稿,法条由原来的46条减为32条。

    本次会议受到最高法民二庭相关负责人的高度肯定,表示加深了对保险业实际情况的了解,有些建议和意见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将在后续修改过程中吸收借鉴。

    记者:接下来,中保协在促进和保障行业发展、推动保险法制完善方面有哪些设想和工作目标?

    余勋盛:近期而言,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配合最高法做好司法解释制定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推动《司法解释(三)》的制定完善,促进其尽早出台。同时,积极配合最高法推动《司法解释(四)》的制定工作。二是加强对《司法解释(三)》的宣传。三是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尽快组织行业力量全面、系统地学习相关内容,聘请专家对行业内如何解读和适用《司法解释(三)》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法律适用的主动性。四是以中保协法律专业委员会为依托,推动全行业加强对保险法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促进保险行业法律理论和实务水平的提升。五是继续关注《保险法》的修改进程,组织行业力量为加快保险法制建设献计献策。六是恰逢《保险法》颁布实施20周年之际,拟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全面回顾和总结《保险法》颁布20周年来的成绩和经验,并以此为契机加强保险法制建设,提升保险法制意识,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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