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4年是农业保险政策利好频出的一年,是各地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农业保险创新亮点纷呈的一年。为展现各地农业保险发展成果和特点,本刊特推出“农险撷英”专题。
□许闲
制度先行:中央战略促保险服务农业发展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帮助农民降成本、控风险。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继续成为我国发展农业的重要部署和中央战略。早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新皇冠体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央便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一战略12年未变,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提出了要求。
今年的一号文件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业在促进我国农业发展、转移农业风险和保障农民收入上的作用。文件肯定了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保障作用的重要性,认为以中央财政支持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明确了当前我国在财税改革和绩效管理的大背景下,国家仍将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中央政府对实施农业保险以保障农民利益、加强农业风险管理的决心,下一步将在推进我国农村金融立法中得以体现。
无独有偶,除了连续十余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外,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出台的多个文件都强调了农业保险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性。2012年11月国务院颁布《农业保险条例》,将我国的农业保险定位为“政策性农业保险”。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新皇冠体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同样明确提出了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保障各方:保险机制替代行政手段显神通
自2004年国家开始实施农业保险局部试验至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0亿亩,位居全球第二,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2%,提供风险保障突破1万亿元。农业保险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业生产在遭遇自然灾害时的损失。我国2007年至2013年累计通过农业保险为农民提供风险保障4.07万亿元,向1.47亿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44亿元。
农业保险不仅为农民提供灾害损失赔偿,更成为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手段。中央从2007年启动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目前,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接近总保费的80%。同时,国家于2013年建立了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免征农业保险营业税,并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是保障国计民生的基础,政府通过保险这一市场手段替代行政救助的方式,还有利于减少政府财政的波动性,有效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市场效率。与遇到灾害再由政府转移支付对农民进行补偿相比,农业保险能够帮助政府降低财政风险,平滑财政支出,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起到“稳定器”的作用。
挑战犹存:新技术新风险新制度亟待完善
首先,农业保险对风险管理技术要求较高,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技术水平需要进一步研究提高。譬如,可以与气象等其他专业部门交叉,发挥彼此优势,通过灾前有效防御减少损失;利用地理卫星信息技术(GIS)、遥感技术(RS)、无人机技术等,加强平时的风险记录与管理,在灾后迅速进行险情评估、信息甄别和救灾止损。
再者,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不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风险需求。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农作物品种已有近百个,涵盖了农、林、牧、渔各个领域。但是,不同地区有自己的特色优势农产品,农业保险产品需要因地制宜。针对当前农业保险无法有效保障农民收入损失的困境,下一步应该进一步推行农产品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型农业保险,以积极创新传统农业保险来适应新农业发展。
同时,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仍未健全。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灾害一旦发生,损失往往数额较大且无法挽回,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非常重要。尽管我国当前农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已经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但是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方式仍较单一,仍需要进一步探索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再保险、发行农业巨灾债券的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等综合风险分散机制。
最后,我国农业保险监管制度仍未健全。农业保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需要政府多部门参与配合。农业保险推进过程中不仅需要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而且由于农户规模太小,不在基层政府部门的帮助下,保险人和投保农户(种田大户除外)直接交易是不可能的。多部门的配合以及财政补贴制度下,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应该严防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寻租问题、政府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活动问题,个别政府部门或者政府官员从中寻求非法利益等现象。
(作者单位:复旦发展研究院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
上一篇: 跨越太平洋的回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