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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为商车改革 费率方案制定立规矩

2015-04-03 08:21:09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见习记者 丁萌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保监会为商车改革 费率方案制定立规矩
偿付能力和准备金须充足

 

    本报讯【见习记者 丁萌】4月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新皇冠体育: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制定与报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将偿付能力充足性和准备金充足性作为制定费率方案的重要考虑因素,费率方案的目标定位须以偿付能力充足和准备金充足为前提。

    《通知》明确了对核保系数制定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在建立商业车险风险成本测算与更新机制基础上,结合公司的风险管控手段、业务流程、市场策略等,制定自主核保系数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方案。《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自主核保系数方案时应选择恰当的方法、假设和模型,并充分考虑核保规则与风险成本的关系;自主渠道系数应是渠道之间风险成本差异和费用成本差异(以获取成本差异为主)的合理反映。保险公司制定自主渠道系数方案时应明确渠道划分的定义和标准,并充分考虑自主渠道系数与风险成本和费用成本的关系。制定自主核保系数方案、自主渠道系数方案所需数据积累不充分的,保险公司可适当参考行业风险基准和行业费用水平。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就费率方案对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的影响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包括对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和对偿付能力的影响。测试中若发现费率方案可能会危及财务稳健性或偿付能力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费率方案的目标定位,重新制定费率方案。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报批商业车险产品时应提交费率精算报告,并且应每季度对商业车险费率方案与实际经营结果的偏差进行回溯分析,并向保监会提交费率回溯分析报告。保险公司由于商业车险改革费率方案不合理或执行过程偏离方案设置,导致偿付能力或财务稳健性受到严重影响以及严重冲击市场秩序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对商业车险费率方案进行调整,并重新向中国保监会报批商业车险产品。中国保监会可视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减少自主核保系数与自主渠道系数的浮动空间。保险公司费率方案不合理或执行过程偏离方案设置情况特别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停止保险公司相关产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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