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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设保险纠纷处理大限

2013-01-11 08:38:54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保监会为消费者投诉处理设定了时限,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保险消费投诉,保险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最长不超过90天。

  保险消费者投诉,主要是指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或保险监管机构反映情况请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须在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做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对于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接到的举报,《意见稿》也给出了限期处理的规定。

  “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尽管保监会近年来一直要求保险公司快速公正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但仍有一些公司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存在片面维护公司利益、处理不及时以及推诿敷衍等问题,此次投诉处理时间表的确立,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并促进保险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的形成。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在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由委托人代为提出,投诉时需要提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邮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被投诉人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和所属机构名称;以及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和投诉人的签名或盖章。

  对于投诉方式,消费者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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