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改〔2015〕9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提高监管效率,我会将保险公司治理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薪酬管理报告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统一的《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现将有关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和报送时间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二、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新皇冠体育:规范保险公司使用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70号)的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司治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报告应单独行文,不得与其他报告合并报送。
三、报告编制
1.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电子版可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司治理报告。不得漏填、错填,不得增加、删减及更改范本格式和内容。
2.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认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并根据自查结果如实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公司自我评价情况将作为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依据。
3.公司治理报告由董事长牵头负责起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中国保监会。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报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公司应将独立董事意见一并报送。在董事会审议之前,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对《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中的第二部分激励约束机制内容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保险公司治理报告范本》中的第三部分内部控制评估内容和第四部分内部审计内容进行审议。
4.截至上一年度末,开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新设公司,可以不用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四、相关要求
1.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确保报告内容真实性和报送及时性。
2.公司董事长应当加强督导,董事会秘书和审计责任人应当切实负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公司治理报告。对于公司治理报告内容不完整、形式不符合要求以及不能按时报送报告的公司,我会将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或下发监管函等措施,并相应扣减公司治理监管评价得分。
3.本通知施行后,各保险公司无需再按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五十五条以及《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报送《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报告》。中国保监会2012年2月10日发布的《新皇冠体育: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发改〔2012〕124号)同时废止。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