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5〕44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监管,防范再保险经营风险,现就加强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应遵循合规、诚信、公允的原则。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并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三、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将当年累计至该季度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统计表1-比例再保险》和《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统计表2-非比例再保险》(详见附件)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正式公文)报送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新皇冠体育: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9号)和《新皇冠体育:启用中国保监会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登记系统的通知》(保监厅函〔2010〕579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