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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公布 两起涉及保险消费

2010-03-12 10:43:53来源:福建保险频道作者:记者 张文章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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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公布 两起涉及保险消费

 

http://www.fjxf315.com 中国消费网——福建频道 时间:2010-3-12  来源:福建保险频道  

   福建保险频道讯(记者 张文章) 311,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外通报2009年十起消费维权案例,其中涉及保险消费的案例有两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销售误导设下陷阱,引诱储户将存款变保险遭到通报曝光。另一起涉及学生险理赔,两起案例均得到较好的处理。

 

    据悉福州市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她在银行取钱时,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工作人员向其推销生命金满贯两全保险,承诺投保三至五年后可以凭保单和发票到保险公司按当时银行最高利息领钱,觉得可行就取出45000元人民币办理。事后知道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所说的三至五年受益,实际上要到2045年才受益,而且还要收取初始费用比例10%。当时存入的45000元一下子就被扣了4500元。要求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额退还45000元,并按照当时银行最高利息偿还本人损失。

   中国消费者报福建记者站于2009511接到消费者陈女士的投诉后,即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经核实,该投诉基本属实,消费者按生命人寿工作人员当时的承诺向其公司领钱时才发现上当受骗,当时存入的45000元已经被扣了4500元人民币。经调解生命人寿保险公司退还消费者全部保费45000元人民币,并补偿相应银行利息。

 

  省消委会专家指出,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银行网点拦储,夸大险种功能和收益,诱使储户将存款转为保险,2009年全省消费者委员会受理了多起保险的投诉,主要反映不知情,上当受骗等,这样的案例已经让人熟视无睹。消费者发现后却是“空口无凭”,经营者却是“白纸黑字”理直气壮。公布这起投诉,除了警示储户,买保险时需谨慎小心,同时提醒经营者应该自觉的遵守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应该做好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另一起保险案例涉及学生险理赔。20088月中旬,长乐市第七中学学生许某在长乐第二医院门诊被查出患有肝病。91到福州传染病院被留院治疗了3个多月,住院治疗费16000多元。由于参加了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并投保了学生险。按规定医保中心予以报销4000多元。余下12000多元,学生许某母亲刘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学生险”理赔,保险公司以该学生保险合同于831到期,之后没有续保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刘女士找到学校才知道其女儿保险被班主任转到某寿险股份公司福建分公司长乐营销服务部,但该公司以许某08-09年度保险启用时间是917才生效,而其住院是91,还不在理赔期间为由也拒绝理赔。

   刘女士认为:“女儿从幼儿园开始就投保,十多年从未间断过,年缴保费40多元。”无奈之下,刘女士于向消委会投诉。

    长乐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经了解,学生保险属于团体办理的险种,班主任变更保险公司造成“赔付空档期”,消费者并不知情。长乐市消委会多次召集保险公司、校方、消费者反复协调,该寿险公司考虑到许同学所在的学校赔付率较低,而许同学家境困难,破例予以赔付4500元,班主任老师补偿1000元,刘女士也表示接受该调解结果。

 

  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指出:公布这起投诉,主要是提醒学校和教师应从中吸取教训,在办理学生保险时多一份事业心和责任感,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保险公司应该多尽一点解释、说明及提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大家都做到这些“多一点”,社会就多一份和谐,就不会出现这个投诉。被保人91入院,住院时间3个多月,即使投保启动时间为917,其917以后住院期是否在保险人承保的范围内,能否以分段(计算)理赔。保险公司以其入院时间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值得商榷。

 

 

                              作者:记者 张文章

                                           编辑:陈祺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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