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续保、二手车转让买卖、在异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代理人离职自己的保单变“孤儿保单”等,发生这些情况时,你可注意过,自己的保单利益是否能够第一时间得到完整保障,是否能做到“无缝对接”?
□薛皓中
车险续保并非“自动对接”
余先生有一辆私家车,投保的车险到2010年5月31日24时结束。
虽然从4月份起,就有很多推销车险的电话催他办理续保的事,但因为工作忙又老是出差,直到5月31日,他才想起来保险的事,赶紧电话投保。6月1日上午10时左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着POS机上门,余先生刷卡付费。没想到当天(6月1日)下午,余先生的车就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了,所幸只是擦碰的小事故,更无人员伤亡问题。
但当余先生致电保险公司报案的时候,却发现查不出他的保险单号。几经周折,才发现,他在6月1日上午购买的那份保单,上面标注的保险生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6月2日零时。虽然他的上一年保单已经在5月31日24时(也就是6月1日0时)效力终止了,但因为他续保的时间拖晚了,6月1日这一整天,他的车子其实处于“脱保”的“空窗期”状态。
保险专家告诉笔者,车险投保者可能有一个概念,觉得所谓车险续保,顾名思义,在保障期间上肯定是“无缝对接”的。其实这里面存在认识误区。
作为一种投保行为,无论是首次投保还是续期投保,新保单的车险保
障到底从哪一刻开始,其实是由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也就是约定起讫日期),然后由保险公司方面接受要约,最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当然,在约定车险续保保单生效日期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常会建议说,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最好接着上一份保单的效力结束日期,以便“无缝对接”。
同时,根据笔者了解,像车险市场,实行的是“见费出单”办法,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保单生效日期都是缴费投保后的“次日零时”。如果车主是在下午4时后办理购买车险的话,由于系统方面的原因,车险最快也要在两个工作日后生效,生效的具体时间仍然是“零点”。
当然,如果是投保人直接指定起讫日期,就可按照约定日期开始生效。
所以,车险续保想要保证能够“无缝对接”,投保人最好提前几天投保下一期保险。如果等到上一期保单结束的当天再想起来去投保,可就比较危险了。
二手车转让保单可直接“对接”
2008年初,何先生在二手车市场买了辆桑塔纳2000,花去4.5万元,交易时,何先生询问了原车主方某有关保险的问题,方某告诉他,该车已经买了保险,还有11个月才到期限,并把保险卡和保险单交给何先生。当时,何先生并没有觉得什么不妥。
不料,何先生的车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何先生马上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没有过户为由拒绝赔偿。当时,保险公司称,参保客户的小车在被转卖的情况下,只有二手车车主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才生效。所以像何先生这样的情况,他们也是无能为力。
原来,按照当时的《保险法》规定,购买二手车,或是将二手车转赠他人后,新车主一定要将未到期的保单拿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将保单用批单的形式,转到新车主名下,车险合同方能继续有效。
不过,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保险法》规定,为了减轻被保险人的义务,减轻保险的社会成本,新《保险法》第一章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二手车过户后,受让人或者原车主,只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包括电话或上门通知保险公司等方式),受让人就可以承继车辆原有保单的权利义务,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可直接实现“无缝
对接”,而不必再像以前那样为了保险批单而去辛苦奔波。
全国通赔保单利益异地“对接”
近年来,各家保险机构推出的异地理赔、保单“迁移”等服务,也能帮助投保人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保单利益“无缝对接”。在阳光财险长沙分公司投保车险的伍先生,于今年6月15日下午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查勘和定损。伍先生近期居住在长沙,他希望在长沙领取赔款。6月17日下午,伍先生如愿从阳光财险长沙分公司领到1000元赔款,整个过程仅用两天。
类似伍先生这样的案例现在已越来越多,甲地购买车险,乙地出险,丙地得到理赔。不少车险消费者亲身体验到了这种“异地理赔”的方便性和快捷性。
据介绍,“全国通赔”服务最重要的是车险理赔可实现异地获得保险赔款。而在以前,尽管很多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承诺异地通赔,但一旦在外地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只负责异地代查勘并不能代赔款,消费者还得带着材料回投保地申请理赔。目前,财产险公司中,已有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阳光财险、大地保险等几家全国性险企为个人普通客户提供全国通赔服务。寿险公司中,中国平安人寿、太平人寿、新华人寿等公司能提供全国通赔的服务。